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35-20080812-20081113-3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信用保险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用保险业务,创新信用保险工具,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申请人的应收账款进行承保,发生坏账时按保险合同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三条 信用保险应遵循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信用机构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应按所在国法律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
    会员信用机构开展信用保险业务,适用本规则。其它单位开展信用保险工作,可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为防范内部员工面临道德折磨,会员信用机构应为主要员工或重要员工建立ICE8000立信信用档案。

第二章 信用保险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会员信用机构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合同签订程序,在防范合同风险的同时,提高合同的适应性与签订效率。
第七条 会员信用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或/及相关当事人建立ICE8000立信信用档案(或提供ICE8000信用机构出具的诚信意愿担保函),申请人或/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或/及相关当事人拒绝的,会员信用机构可以拒绝签订保险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
第八条 会员信用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或/及相关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提供相关资料或申报信用记录,申请人或/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或/及相关当事人拒绝的,会员信用机构可以拒绝签订保险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
第九条 会员信用机构可以要求在当事人在应收账款主合同、保险合同及相关合同中,约定CS条款,有关当事人拒绝的,会员信用机构可以拒绝签订保险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
第十条 会员信用机构可以根据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诚信级别,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或提供相关资料时,应遵循诚信的原则,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会员信用机构应不断完善赔付程序,提高赔付效率。
第十三条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存在诈骗的可能,会员信用机构应立即履行赔付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要求赔付时,应遵循诚信的原则,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会员信用机构不履行信用保险合同的,承担被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会员信用机构等有关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其承诺的CS条款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承担被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九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二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