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38-20041101-20081114-5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产品质量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协助各国各级政府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促使各类企业切实重视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及其他权益,促进社会诚信,规范会员信用机构的产品质量公益性信用评价行为,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信用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公益性信用评价,适用本规则。会员信用机构对服务质量的公益性信用评价,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 会员信用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公益性信用评价,应获得协会的批准或授权,并由两名以上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第四条 产品质量公益性信用评价遵循事前保密、事后公开、过程公正、公平、监督、公益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信用机构开展产品质量公益性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评价费用。
第六条 在产品质量公益信用评价报告公开前,所有相关资料应醒目地标识“机密”级,明确要求参与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会员信用机构与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秘密,严禁向被评价单位泄露秘密。
第七条 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性的信用评价,无论被评价单位是否自愿参与,都会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经费管理
第八条 公益性产品质量信用评价的经费来源不得影响或可能影响评价本身的公正性,其主要来源包括:
1、与被评价产品所属单位不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2、政府或其他公益性组织的捐赠。
提供捐赠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寻求知悉未公开的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与实施计划,不得以捐赠为条件试图知悉或影响评价商品的选择与评价结果 。
会员信用机构可以组织诚信志愿者或采用其它方式寻求捐赠,但捐赠的款项必须缴纳给协会统一管理,并不得给予诚信志愿者或相关人员提成。
经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国际诚信基金补足;经费超额的,超额部分作为结存用于下一次的公益性信用评价,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或分配。
第九条 协会应将每次经费的来源、使用、结存情况向社会公开,国际诚信基金应对专款专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信用报告的发布媒体和捐赠方应在荣誉榜中给予公开表彰。
第十一条 捐赠方要求不公开名称或姓名的,协会在公开经费来源和公开表彰时使用捐赠方提供的化名,并用括号加注。
第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会员信用机构、协会工作人员未将经费用于规定用途的,均可向协会和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信用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公益性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与方法进行:
第一步,选择产品与品牌。选择的产品应与公众健康、生活密切相关。
第二步,选择一家公证机构对关键的过程公证,或者选择两名以上处事公正的社会人士做见证。也可以在保密的前提下,同时选择公信力高的媒体跟踪报道。
第三步,购买产品,按选定的产品与品牌购买产品。
第四步,对于复杂的检测,选择一家或几家所在国认可或社会公认或国际公认的产品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对于简单的检测,会员信用机构可以自己使用业界先进可靠的设备或方法进行检测。
第五步,根据产品检测报告撰写产品质量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价报告应有详实的数据,用数据向社会明确反映不同产品质量的差异、实际数据与标称(承诺)数据的差异,并根据差异确定排名。
第六步,公示,将信用评价报告对外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公众可对信用评价报告提出异议。
第七步,调查核实,对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调查核实。
第八步,公布正式的信用评价报告,同时将合格与不合格产品分别记入黑名单与荣誉榜中,并向单项指标排名第一的生产商与综合排名前三名的生产商与销售商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必要时,协会派工作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评价费用的,处以永久曝光的处罚;与被评价单位事前勾结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十六条 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泄密的,根据情节处以禁业一至五年的处罚;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的处罚。
第十七条 其他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泄密、违法或有其它不当行为的,承担被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并且协会应依所在国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提供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寻求知悉未公开的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与实施计划的,或以捐赠为条件试图知悉或影响评价商品的选择与评价结果,根据情节,给予口头警告、公开警告、永久曝光的处罚。
第十九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会员信用机构在质量信用评价工作中发生失误的,处以警告、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五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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