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40-20050302-20081114-7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信用培训的质量,普及信用知识和输送信用专业人才,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法则和国际惯例,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ICE8000特许培训机构的许可与管理,ICE8000特许培训机构或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开展信用培训,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无需另行得到协会的许可,即可以自己名义或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名义从事信用培训。
  其他单位获得协会许可成为ICE8000特许培训机构后,可以ICE8000特许培训机构或自己名义开展信用培训工作。
第四条 信用培训机构的许可与管理遵循开放、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培训机构包括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和ICE8000特许培训机构。
第六条 培训机构不得侵犯协会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保证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或保证通过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章 特许培训机构许可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信用培训许可:
  1、依法成立的大学(院、系)、学校、培训中心、培训公司、咨询公司等社会组织及其内设或分支机构;
  2、已建立立信信用档案;
  3、有可行的培训工作开展计划;
  4、有合格的师资力量。
第九条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将许可申请书、信用编码、单位简介、培训工作开展计划、师资介绍等材料报送到协会;
  2、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许可,并发给通知书,不予许可的,注明理由。

第三章 信用培训

第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时,应根据协会建议的课时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培训课时计划。
   培训机构开展专题培训时,应根据听众的实际需求或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的培训简章对外公布前,应报协会批准。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师资力量建设,培训前可以组织师资试讲。  
第十三条 ICE8000特许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信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发写实性培训证书,但只有考试合格,才能获得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证书。
  培训机构签发的写实性培训证书,应注明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课时、培训老师执业资格,并有培训老师的签名。
第十五条 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可以向协会申请在当地举办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并负责考试后勤工作。考试的命题、监考、评卷均由协会负责。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数额和自行收取,无需向协会缴纳。
第十七条 经协会批准,培训机构可以代办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手续,但不得将培训作为报名考试的前置条件。
    代收考试费的培训机构,必须将考试费用与培训费用分开收取,并按协会的要求将所收考试费用款项汇至协会。
第十八条 信用培训机构应向参训人员发送《意见反馈单》,并将反馈结果如实提交协会备案。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较差的,由参训人员多次举报或者考试通过率过低的,协会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培训违反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公开警告或永久曝光;公开警告或永久曝光后拒不改正的,协会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
第二十一条 ICE8000特许培训机构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信用培训工作的,协会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签发的写实性培训证书,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协会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证书内容弄虚作假的,并处永久曝光。
第二十三条 代收考试费用的培训机构侵占或拖欠考试费用的,协会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侵犯协会知识产权的,协会公告取消其培训许可,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