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42-20050405-20081113-4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国际信用行业术语约定规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信用知识的研究与行业交流,规范信用执业行为,提高信用执业效率,促进信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用从业人员、信用从业机构、信用研究人员、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协会申请创新行业术语。
第三条 协会已公布的行业约定术语编入《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四条 行业术语的约定程序为:
  第一步,申请人向协会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行业术语的意义和使用范围;
  第二步,协会组织资深信用专家进行评定,通过评定后,向全行业进行公示,听取行业内意见;
  第三步,根据行业内意见,确定是否启用新术语,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七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八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十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