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单位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43-20040301-20081202-19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单位诚信级别评定与监督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诚信单位发展,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国际诚信单位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各类单位诚信级别的评定与监督,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诚信单位,是指通过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评级的各类单位。同时,诚信单位也是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授予已通过诚信评级或信用认证单位的荣誉称号与信用身份。
第三条 单位诚信级别的评定与监督遵循公开、公正、客观、中立、动态、被动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诚信级别,是广义的信用级别,是指单位的主观诚信级别,即:单位诚信的主观意愿程度。
   本规则不对单位的客观履约能力进行评价,它仅仅关注单位履约的意愿,并被动地、忠实地记录单位履约的结果。
   本规则不对单位的信用管理能力进行评价,仅对单位的管理制度进行关注。
   本规则对单位评级前的历史信用表现仅做有限关注。
   本规则主要关注单位评级后的信用表现,并被动地、忠实地、动态地向社会反映。
第五条 协会创建符合本规则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由该系统保证诚信级别评定与监督的客观性、制度性,减少主观性与人为性。
  诚信级别的动态变化记录在单位的信用档案中。
第六条 协会为诚信单位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单位信用档案管理规则》建立立信信用档案,有关信用档案的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单位信用档案管理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无论诚信评级结果和级别调整结果是否符合单位的意愿,评级费用与年度的信用监督费用均不退还。
第八条 协会按年度为诚信单位颁发形式有效期为一年的诚信等级证书,年度内诚信级别提升的单位,可申请领取新的诚信等级证书。
第九条 单位初次获得诚信级别时,应在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须经协会审阅,并将公告后的报刊或音像资料向协会备案。
第十条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诚信管理体系要求》属于本规则第三章诚信管理制度要求的另一种书写形式,与本规则第三章相关内容等同。

第二章 诚信评级申请条件与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诚信评级的单位应全部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并保证申请资料是真实的;
    2、做出附加CS条款的诚信承诺;
    3、具有注册证书或证明单位合法存在的文件;
    4、如果申请单位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该单位应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在最近连续的三年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发生变动;
    5、如果申请单位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该单位应提供三个单位出具的诚信品质证明(出具该证明的单位应分别或共同在近三年内与申请单位发生过直接经营往来,而且这三个证明文件能够表明申请单位符合上述第4项所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条件)。
第十二条
诚信评级程序如下:
  第一步,申请。申请单位提出评级申请,成立评级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工作代表。
  第二步,调查并建立单位立信信用档案。负责调查的会员信用机构调查核实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为申请单位建立立信信用档案。
  第三步,咨询。负责咨询的会员信用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供咨询,帮助申请单位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要求建设各项制度。
  第四步,初步评定。负责审核的会员信用机构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三章所述评级标准进行初步评定,通过初审的,发布初审公告,进入试运行期;未通过初审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确定下次初审时间。
  第五步,试运行。试运行期一般不低于30日。
  第六步,综合信用评定。负责审核的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结合试运行的情况,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三章所述评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同时评定出申请单位的诚信级别。
  第七步,根据综合信用评定的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并公告。
  2、不符合条件的,发出整改意见,并确定下次综合评定日期。

第三章 诚信评级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建立科学的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制度。一个科学的部门职责制度一般应明确描述每一个部门的职责内容,并避免部门职责的不必要重复;一个科学的岗位职责制度一般应明确描述每一个岗位的职责内容、上岗条件、薪酬待遇、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明确承诺制度。诚信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对利益关系人作出明确的承诺,并将承诺对外明确公示。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识别与预防制度,以最大程度地预见和防范各类风险。如有可能及必要,应将预防措施转化为员工的承诺及相应的制度文件或作业指导书。
第十六条 设立了信用管理部门,并专设投诉建议电话。
   该部门的职责一般可包括:
   1、处理客户对产品质量、服务的投诉、争议与建议;
   2、接收客户、内部员工及社会其他人士对本单位的批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最高管理者汇报;
   3、确定对客户的赊销额度和还款期限;
   4、审核合同和具有广告宣传性质资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对履行风险发表意见;
   5、追讨各类应收账款;
   6、建立与完善信用监督体系,协调和监督信用监督体系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7、其它与预防失信风险相关的工作。
   如果信用管理部门尚未有专职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与会员信用机构签定信用顾问协议,由会员信用机构为其信用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信用管理部门直接对最高管理者负责。
   信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行政级别和享受相应的行政待遇。
第十七条 建立外部信用监督制度,通过发送信用监督卡等方式,告知客户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如何对诚信单位进行信用监督。 信用监督卡的名称可为信誉卡、投诉建议卡等,信用监督卡的内容及变更情况、发送方式及变更情况需在信用监督卡印制前报协会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投诉建议信息快速反馈制度,以使得来自客户等利益关系人的投诉建议信息及时和完整地传达到决策层。
第十九条 建立危机处理制度,以使得重大危机得以及时和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诚信文化。诚信单位应确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价值观、企业使命、企业愿景,并应按照已确立的核心价值观、企业使命、企业愿景处理各类问题,积极发现、创造和积累相关的文化元素。
第二十一条 建立文件管理制度。诚信单位应确保信用监督体系的所有要求文件化、可操作、可查询、可审核;确保所有文件在执行前被批准;确保已作废的文件不被误用;确保制度文件及其相关的协作文件、作业指导书科学、实用,定期或不定期地被评价与完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奖惩措施;确保制度文件及其相关的协作文件、作业指导书充分考虑并尽量防范道德风险和道德折磨;确保对文件的评价与完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协会反馈。
第二十二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与信用监督体系的运行记录被安全保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员工信用管理制度。诚信单位应要求员工建立个人立信信用档案,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的职业信用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积极补救制度。诚信单位因故不能履行承诺时,应积极补救,尽可能使利益关系人损失最低,并争取利益关系人的谅解与支持。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积极配合协会调查的制度。为维护全体诚信单位的荣誉,协会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立信组织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对诚信单位是否存在失信事实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诚信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否则视同存在失信事实。
     协会对其他立信组织或非立信组织涉嫌失信的事件调查时,诚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积极对立信组织进行信用监督的制度。诚信单位知道或理应知道其他立信组织存在失信行为的,应积极向协会举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如果诚信单位属于国家机关,则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自己掌握的信息(如:注册登记档案、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应完整保管,不得丢失或遗漏,并对外开放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如果诚信单位属于社会团体,则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保证捐赠人、会员等利益关系人能够了解社会团体的捐赠收入、会员费收入及其它收入的使用情况。财务公开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人和会员或全社会公开。
  2、以年度财务报告或单个、单项财务报告的形式向捐赠人或全社会公开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
  3、以年度财务报告或单个、单项财务报告的形式向会员或全社会公开会员费收支、捐赠收支等财务使用情况。
  4、财务账册向会员、捐赠人无条件或有条件公开。有条件公开财务账册的,设置的公开条件应明确、具体且较易满足,并应说明设置原因。
  5、捐赠人、会员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的,以其认可的化名对外公布。
第二十九条 如果诚信单位属于社会团体,则应建立选举制度,保证会员参与管理的机会。选举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诚信社会团体的决策层成员(如:理事会成员)应由选举产生;
  2、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选举的程序应明确和易于操作,并应公开、公平、公正;
  4、应定期开展决策层的换届选举。
第三十条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单位与人个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披露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建立奖惩制度。诚信单位应建立奖惩措施的设立和决定程序,以保证奖惩分明和奖惩措施的适当。
第三十二条 建立获取法律、法规和ICE8000规则的制度,以及时知悉适用法律、法规和ICE8000规则的新要求。

第四章 诚信级别符号与附加号

第三十三条 单位诚信级别分为A、B、C、D四类级别,其中A、B、C前三个类级是按单位诚信承诺的程度评定的,D级为警示级别,是因失信而从前三类级别降低到该类级别,表明可信度很低。
  前三类级别又按诚信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D类级别按降级前的级别分为DA、DB、DC。
  单位诚信级别根据单位的信用记录与诚信积分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四条 诚信级别另外使用 “+”号与“-”号两个附加符号,分别反映诚信单位近期是否有警示类信用记录或褒扬类信用记录;
  一、“-”号表示:档案人近360日内有警示类信用记录。
  二、“+”号表示:档案人近360日内有褒扬类信用记录。

第五章 诚信级别评定与升降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单位信用监督卡的发放范围和发放强度,判断和区分其主观诚信意愿程度,并以此为其评定类级别,达不到C类级别要求的,不评定或取消已评定的诚信级别。
     诚信级别的分类标准如下:
     第一,A类级标准:单位积级主动地向所有类别(注:利益关系人共分为客户、投资者、内部员工、合作伙伴、政府部门五个类别。)的利益关系人发送信用监督卡。以下情况可视为达到A类级:
     1、单位在所有广告、包装物、宣传资料、宣传栏、单位网站等介质中,明确显示信用监督卡的内容;
     2、单位印制信用监督卡送达至所有股东、合作伙伴、相关的政府部门;
     3、单位具有其它让人们可以合理认为其达到了A类级的要求。
    第二,B类级标准:积极主动地向三个类别以上且80%以上利益关系人发放了信用监督卡。以下情况可视为达到B类级:
     1、单位在部分广告、包装物、宣传资料、宣传栏、单位网站等介质中,明确显示信用监督卡的内容;
     2、单位印制信用监督卡送达至部分股东、合作伙伴、相关的政府部门;
     3、单位具有其它让人们可以合理认为其达到了B类级的要求。
    第三,C类级标准:发放信用监督卡的积极主动性不高。以下情况可视为达到C类级:
     1、单位为应付协会的检查,在一些广告、包装物、宣传资料、宣传栏、单位网站等介质中,明确显示信用监督卡的内容;
     2、单位为应付协会的检查,印制信用监督卡送达至一些股东、合作伙伴、相关的政府部门;
     3、单位具有其它让人们可以合理认为其达到了C类级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诚信级别按以下情况升降:
  第一,A类级的升降。符合A类级别标准,评为A类级,反之,取消A类级。
  评定为A类级的单位,诚信积分小于360分时,为A级;立信时间超过一年且诚信积分大于或等于360分时,诚信级别升为AA级;立信时间超过两年且诚信积分大于或等于720分时,诚信级别升为AAA。当诚信积分下降到360分或720分以下时,相应降低诚信级别。当诚信积分低于零分或近360日内发生5次以上失信行为时,诚信级别降低为DA级。
  第二,B类级。符合B类级别标准,评为B类级,反之,取消B类级。
  评定为B类级的单位,诚信积分小于360分时,诚信级别为B级;立信时间超过一年且诚信积分大于或等于360分时,诚信级别升为BB级;立信时间超过两年且诚信积分大于或等于720分时,诚信级别升为BBB级。当诚信积分下降到360分或720分以下时,相应降低诚信级别。当诚信积分低于零分或近360日内发生5次以上失信行为时,诚信级别降低为DB级。
  第三,C类级。符合C类级别标准,评为C类级,反之,取消C类级。
  评定为C类级的单位,诚信积分小于360分时,诚信级别为C级;立信时间超过一年且诚信积分大于或等于360分时,诚信级别升为CC级;立信时间超过两年且诚信积分大于或等于720分时,诚信级别升为CCC级。当诚信积分下降到360分或720分以下时,相应降低诚信级别。当诚信积分低于零分或近360日内近360日内保存有5条以上警示类信用记录时,诚信级别降低为DC级。
  第四,D类级。已确定诚信级别的单位,在诚信积分低于零分或近360日内发生5次以上失信行为时,诚信级别下降为D类级,原级别为A级的,下降为DA级;原级别为B级的,下降为DB级;原级别为C级的,下降为DC级。

第六章 诚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诚信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1、获得因运行ICE8000诚信管理制度和诚信文化给单位带来的价值;
    2、获得“ICE8000诚信单位”的荣誉称号和信用身份证书、诚信评级证书;
    3、获得对外展示单位立信信用档案的权利;
    4、获得信用档案管理权和ICE8000诚信管理软件使用权;
    5、发现ICE8000体系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6、ICE8000体系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诚信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1、在社会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否则,按照ICE8000体系承担信用责任。
    2、在知道或理应知道其他ICE8000立信单位或诚信单位或立信个人或诚信个人失信时,有向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反映情况的义务;
    3、协会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时,诚信单位有配合的义务;
    4、按规定参加年审和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
    5、对本单位ICE8000诚信管理制度和诚信文化的运行情况,有向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反馈的义务;
    6、ICE8000体系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 诚信单位的违约与失信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诚信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鉴定规则》鉴定。
   
诚信单位发生失信行为后,诚信单位、诚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失信责任归属规则》进行责任归属。
第四十二条
公开投诉。诚信单位失信或违约后,其利益关系人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进行公开投诉。
第四十三条 永久曝光。诚信单位失信后,其利益关系人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将失信事实永久曝光。
第四十四条 联合曝光。对实施重大失信行为且拒不悔改的诚信单位,由协会联同报纸等媒体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联合曝光。
第四十五条 在评级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为重大失信行为,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四十六条 扣罚诚信积分。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单位信用档案管理规则》扣罚诚信积分。
第四十七条 降低或取消诚信级别。 按诚信级别的评定标准降低取消相应的级别。
第四十八条 诚信企业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用监督义务的,处以公告批评。
第四十九条 承担因失信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协会诚信基金将支持另一方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责令公开道歉。失信性质或情节严重的,协会可责令其向利益关系人公开道歉,道歉的内容、范围、频次由协会决定。
第五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ICE8000诚信单位”的荣誉称号和信用身份,并予以公告:
  1、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公开投诉事件并不积极补救的;
  2、一年内出现三次黑名单曝光并不积极补救的;
  3、发生滥用直接曝光权事件的;
  4、发生重大失信事件,或发生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失信事件的;
  5、不按规定缴费的;
  6、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第八章 保留

第五十二条 单位在诚信评级过程中,可以对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中的失信责任以外的条款内容提出保留。通过评级后,诚信单位也可以自行登记保留条款。但是,诚信单位不能对失信责任条款提出保留,否则,属于无效的保留条款。
   保留条款对应的权利将受到对等限制。
   在保留条款登记前发生的事项,不受保留条款拘束。
第五十三条 协会不对诚信单位登记的保留条款进行审核,诚信单位及其利益关系人可在信用投诉过程主张保留条款所应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四条 评级审核人员或年度审核人员对于诚信单位的存疑事项或未达到本规则要求的事项,应在审核报告中作为保留事项予以声明,并向诚信单位提示潜在的风险。同时,该声明应记载到诚信单位信用档案中。有关保留事项对应的权利将受到对等限制。
第五十五条 诚信单位及其利益相关方应充分注意保留条款(指诚信单位登记的保留条款)或保留事项(指审核人员在审核报告声明的保留事项)为诚信单位及利益相关方带来的风险和结果,审核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协会对此不承担失职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保留条款与保留事项的存在,不影响单位获得及保持“ICE8000诚信单位”荣誉称号与信用身份,保留条款与保留事项可以合理的表明单位不具有诚信意愿或身份不真实的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单位通过诚信评级后,奖励诚信积分30分,可申请成为国际诚信单位协会[ICEA]会员单位。
第五十八条 协会对诚信单位是否符合诚信评级标准进行年度审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除协会另有承诺,诚信单位独立承担因自己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协会对诚信单位的商业机密保密,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六十四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六十六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