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45-20050306-20081113-5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快速、公正地解决各类信用争议,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为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争议一般是指争议一方被认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类民事、商事等争议。
第三条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内部设立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代表协会以调解的方式,独立、中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信用争议。
  对于当事人不属于同一国家的非民事、商事类的信用争议,协会仍可受理;
  对于当事人属于同一国家,但该所属国法律禁止调解的各类争议,协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调解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调解的书面协议。
    在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相关规则中,已经约定调解条款的,当事人无须另行签订或提交调解协议。
  建议当事人约定如下形式的调解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 为保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信用调解委员会可以要求争议当事人建立立信信用档案,当事人拒绝建立立信信用档案的,调解委员会可拒绝或中止调解。
第六条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应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档案证据资料签名与管理规则》的要求,否则证据无效。

第二章 信用调解员与信用调解组

第七条 信用调解员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1、具备法律专业背景(指: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律师或司法资格)或深厚法律知识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2、处事公正;
  3、个人诚信级别达到AAA级。
第八条 信用调解员的介绍资料对外公开,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第九条 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独任信用调解员负责调解,也可以选择三个(包括三个)以上的单数信用调解员组成信用调解组负责调解。
     信用调解组的组成方法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或多名等额的)信用调解员,然后再共同选择一名信用调解员,如当事人不能共同选择一名信用调解员的,由协会指定,共同选择或协会指定的信用调解员为信用调解组组长。
    一方当事人要求由独任信用调解员负责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由信用调解组负责调解,或者双方对信用调解组的人数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协会在尊重被申请人意愿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信用调解组由组长主持工作,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
第十条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信用调解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向协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信用调解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信用调解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对信用调解员的回避请求应在双方陈述答辩开始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陈述答辩开始之后,则可以在独任信用调解员或调解委员会第一次出具《信用调解意见书》之前提出。
第十二条 信用调解员是否回避,由调解委员会做出决定。
   在调解委员会主任就信用调解员是否回避做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信用调解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信用调解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者指定该信用调解员的程序,选定或者指定替代的信用调解员。
   替代的信用调解员选定或者指定后,由信用调解组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工作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第三章 调解程序、方法、方式

第十四条 调解程序:
  第一步,申请调解。信用争议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
  第二步,当事人选择独任信用调解员或信用调解组组成人员,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调解委员会决定。
    第三步,当事人按规定缴纳调解费用。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与答辩,程序如下:
    1、申请人提交《信用争议调解请求》,该文书中应明确具体的请求及理由、证据。独任信用调解员或信用调解组接到《信用争议调解请求》后,应在两个工作日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发给被申请人,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被申请人应在接到《信用争议调解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向独任信用调解员或信用调解组提交《信用争议调解异议》,该文书中应明确具体的异议理由、证据。独任信用调解员或信用调解组接到《信用争议调解异议》后,应在两个工作日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发给申请人,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退回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给予被申请人合理的期限进行改正,被申请人拒不改正的,陈述与答辩程序结束。
    3、申请人应在接到《信用争议调解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独任信用调解员或信用调解组提交《信用争议调解解释》,该文书中应针对异议情况做出解释。独任信用调解员或信用调解组接到《信用争议调解解释》后,应在两个工作日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发给被申请人,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期限进行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陈述与答辩程序结束。
    4、被申请人应在接到《信用争议调解解释》后5个工作日内,向独任信用调解员或信用调解组提交《信用争议调解辩解》,该文书中应明确具体的辩解理由、证据。独任信用调解员或信用调解组接到《信用争议调解辩解》后,应在两个工作日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发给申请人,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退回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给予被申请人合理的期限进行改正,被申请人拒不改正的,陈述与答辩程序结束。
    本条第一款各项所称的形式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陈述文书是否条理清晰;
    2、证据资料是否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档案证据资料签名与管理规则》的要求。
   当事人如果已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争议信用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过陈述与答辩,陈述答辩程序可以省略,当事人要求重新陈述答辩的除外。
  第五步,独任信用调解员或信用调解组在充分阅读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事实后,依照法律、惯例和情理提出调解意见。
  第六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后,由信用调解员或信用调解组按照调解意见起草《争议解决合同》或《谅解备忘录》,由当事人签字,调解员作为合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反对调解意见的,重新做出调解意见,经三次努力仍不能达成调解意见的,调解失败并终止。
第十五条 调解一般采用书面方式,需要调查或面谈的,信用调解员可以对事实进行调查或约谈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独任信用调解员或信用调解组应制作《调解意见书》、《争议解决合同》或《谅解备忘录》,并连同其它相关资料一并向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调解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无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争议解决合同》或《谅解备忘录》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
第十八条 争议当事人应按约定自觉履行《争议解决合同》或《谅解备忘录》。
第十九条 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它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独任信用调解员或信用调解组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争议当事人不履行《争议解决合同》或《谅解备忘录》的,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承担被公开投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的证据的,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承担被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用调解员在争议调解中,因水平能力导致不良后果的,取消信用调解员资格;存在受贿情节的,永久取消信用调解员与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并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争议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九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