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46-20050226-20081113-9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信用工作中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为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信用工作中,应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三条 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国家秘密是指被国家机关或其它组织依据国家保密法标明为秘密级以上、且尚未解密的各类资料。
本规则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则所称个人信息是指有关个人情况的信息,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生理特征与状况、情感经历、非常规兴趣、不幸经历等。
本规则所称个人隐私是指尚未给他人正当权益或公共利益构成利害关系的个人信息。
本规则所称资料,包含书面材料、电子信息及其它以各种形态存在的资料。
第二章 保护要求
第五条 对于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传播。
对于含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报告,应明确注明秘密级别、传播范围和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单位的注册证书(如:营业执照)或单位的其它权利证书(如:卫生许可证)不属于商业秘密。
单位或个人的资料依据资料传播地的法律、法规、契约可以被公开的,不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个人的信用编码、个人诚信积分、个人诚信级别不属于个人隐私。
基于保护人们免于上当受骗的幸福生活权利的需要,对于恶意失信人和重大失信人,在其改正失信行为之前,其个人姓名与职业身份不属于个人隐私。
基于保护人们免于上当受骗的幸福生活权利的需要,对于信用通缉令中的失信责任人,在其信用修复之前,其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不属于个人隐私。
失信信息本身不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应对失信信息内容中包含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七条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秘密级别,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
国家秘密的秘密级别、保密期限和传播范围,由国家机关或其它组织依法标注。
第八条 在信用工作中,会员信用机构与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通过发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告知书》或其它方式,明确告知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其提供的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标注秘密级别、保密期限和传播范围。
单位或个人未对资料标注秘密级别、保密期限和传播范围的,会员信用机构与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按法律、法规或ICE8000规则为其保守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单位或个人关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标注违反了所在国法律、法规或ICE8000规则的强制性规定的,该标注无效。
第九条 除依据法律、法规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可以公开的资料之外,对于未注明秘密级别的资料,会员信用机构与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按以下情况标明秘密级别:
1、单位的技术资料和客户资料为绝密级别;单位的财务资料为机密级别;单位的其它资料为秘密级别。
2、有关个人隐私的资料为绝密级别。
第十条 对于只注明秘密级别但未注明保密期限的资料,默认秘密级别为长期。
第十一条 对于只注明秘密级别但未注明传播范围的资料,其传播范围如下:
1、绝密级别的资料,只向当事人书面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传播,并且查阅人应做出或默认附加CS条款的保密声明;
2、机密级别的资料,只向与当事人有明显利害关系的组织传播,如:(当事人为单位的)股东、理事、监事、或当事人(当事人为个人的)雇主或被当事人投诉的组织,并且查阅人应做出或默认附加CS条款的保密声明;
3、秘密级别的资料,只向做出或默认附加CS条款保密声明的单位或个人传播。
法律、法规、ICE8000规则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非法的手段,查阅或传播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反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或第九条规定的,由协会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警告、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ICE8000规则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并处永久禁业。
第十五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ICE8000规则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属于失信行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根据情节和后果,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八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十九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一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