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48-20050516-20081113-9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发布)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地惩治重大失信人,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重大失信行为及失信人进行联合曝光,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联合曝光,是指协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信用通缉令,联合或通过媒体等相关单位对重大失信行为及失信人进行信用惩罚。
第三条 联合曝光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监督、谨慎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曝光证明材料,是指能够显而易见地直接证明曝光人存在失信行为的信息材料,包括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仲裁书、行政调查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结论书、媒体的公开报道、信用机构的调查结论等。

第二章 联合曝光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重大失信行为的受害人、协会各会员单位、协会各部门认为一项失信行为为重大失信行为并应予联合曝光时,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根据失信人的主观恶性、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曝光证明材料的可靠性等相关因素,确定是否给予联合曝光的信用惩罚。
    如果失信人是立信组织,是否给予联合曝光的信用惩罚,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立信组织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确定。
    如果失信人是非立信组织,是否给予联合曝光的信用惩罚,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非立信组织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确定。
    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那么,对于受侵害人提出的联合曝光申请,除非有合理的事由,协会应当接受该申请,给予重大失信人联合曝光的信用惩罚。
第六条 对自然人联合曝光的,其照片、个人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所一并对外曝光,以便社会及时识别失信人,防止上当受骗。
第七条 对单位联合曝光的,法定代表人与有重大过错的信用责任人也同时被联合曝光,其照片、个人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所一并对外曝光,以便社会及时识别失信人,防止上当受骗。
第八条 信用责任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修复规则》对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后,有关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照片、个人住所将被删除。

第三章 联合曝光信息的公布媒体与范围

第九条 联合曝光信息记入黑名单信息库,公布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及其联盟网站上。同时,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合曝光信息公布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等媒体上。
第十条 联合曝光信息的发布报纸、杂志等媒体由联合曝光的申请人和协会共同确定,发布费用一般由国际诚信基金承担。申请人对发布媒体有特别要求时,应承担一部分发布费用。

第四章 联合曝光信息的查询与保管

第十一条 联合曝光信息对外公开、免费查询,但查询人不得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
第十二条 联合曝光信息的保留期限为永久。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自由使用或转载联合曝光信息。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联合曝光信息错误的,由协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协会承担责任后,再向失信人追偿。
第十五条 查询人将联合曝光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或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处理联合曝光事务时,发生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九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二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