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50-20050608-20081113-5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档案证据资料签名与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注意到不同的国家用不同的编号方法识别身份,注意到执业档案资料安全保管的重要性,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档案证据资料是指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工作相关的各类文档、资料,包括:个人信用档案登记表、个人信用加注申请书、信用认证申请表、考卷、投诉资料、异议资料等。
第三条 档案证据资料的签名、按押指印与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档案证据资料的签名、按押指印与管理遵循科学、有效、安全、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当事人是指档案证据资料的出具人、经办人。
第二章 签名与按押指印
第六条 档案证据资料应有当事人的签名和签名日期,并应注明“本件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档案证据资料为复印件的,还应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的字样;经会员信用机构调查认证的档案证据资料,还应有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签名。
当事人为单位的,签名应包括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 当事人在档案证据资料上签名时,为提高可信度,可以同时按押指印。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档案证据资料,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可以建议当事人在签名的同时,按押指印。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按押指印的证据资料效力高于未按押指印的证据资料。
第九条 按押指印应使用右食指,如果没有右食指,应按以下顺序选择使用手指,并予以注明:左食指、右中指、左中指、右无名指、左无名指、右大拇指、左大拇指、右小指、左小指。
第三章 备案与保管
第十条 各会员信用机构应于每月度或每季度终了5日内,将上月度或上季度的档案证据资料的原件,用安全的邮寄方式或其它安全方式寄送给协会。情况特别的,按协会的通知将相关的档案证据资料邮寄给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信用机构送寄档案证据资料时,应附清单两份。协会档案管理人员收到证据资料时,应核对清单,核对一致的,在清单上签名后存档一份,回寄一份;清单不一致的,应立即通知会员信用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档案管理人员与网络技术人员应定期核对备案电子数据与档案证据资料数量,抽样核对内容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机构可以自留存一份档案,但应确保安全性与保密性,并且不得将档案用于违反协会整体利益的事项。
第四章 查阅与法律冲突
第十四条 查阅档案证据资料应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相关规则和法律。
第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依法要求查阅档案证据资料时,当档案存放地法律与档案证据资料记载人所属国法律相冲突时,依据档案证据资料记载人所属国法律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明显违反国际通行法律原则的除外。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证据档案资料未按规定签名或按押指印的,由协会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提交的证据档案资料无效。如果拒不改正的当事人为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根据情节,处以警告、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的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信用机构未按规定送寄档案证据资料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与后果,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的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协会档案管理人员与网络技术人员未按规定管理档案证据资料的,根据情节与后果,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的处罚。
第十九条 会员信用机构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时,根据情节与后果,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的处罚,协会可同时责令会员信用机构缴回自留的档案资料及所有相关备份,会员信用机构拒不缴回的,根据情节与后果,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五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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