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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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51-20061212-20081114-5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美国国际信用大学诚信管理学位授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复合型、高层次管理人才,培养创新和创业型人才,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美国国际信用大学(以下简称大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美国国际信用大学(以下简称大学)诚信管理学位的授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诚信管理学位分为诚信管理学士[BCA]、诚信管理硕士[MCA]、诚信管理博士[DCA]三种学位。
第四条 诚信管理学位授予具有信用、管理、法律、经济四种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并要求学位申请人品行端正、心理健康、认同国际普适的价值观。
第五条 诚信管理学位的授予标准与国际信用执业资格标准相联系,并要求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公益性工作经历。
第二章 诚信管理学士[BCA]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1、持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
2、个人诚信级别在AAA级;
3、学士论文通过答辩;
4、具有1200小时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有400小时以上的参加公益性工作的经历;
5、心理健康;
6、认同国际普适的价值观。
第三章 诚信管理硕士[MCA]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1、持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
2、个人诚信级别在AAA级;
3、已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三年以上;
4、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有关诚信管理的文章;
5、硕士论文通过答辩;
6、具有1200小时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有400小时以上的参加公益性工作的经历;
7、心理健康;
8、认同国际普适的价值观。
第八条 未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授予诚信管理硕士学位:
1、持有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
2、个人诚信级别在AAA级;
3、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有关诚信管理的文章;
4、硕士论文通过答辩;
5、具有1200小时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有400小时以上的参加公益性工作的经历;
6、心理健康;
7、认同国际普适的价值观。
第四章 诚信管理博士[DCA]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1、通过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考试;
2、个人诚信级别在AAA级;
3、已取得硕士学位三年以上;
4、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含三篇)有关诚信管理的文章;
5、博士论文通过答辩;
6、具有1200小时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有400小时以上的参加公益性工作的经历;
7、心理健康;
8、认同国际普适的价值观。
第十条 未取得硕士学位,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授予诚信管理博士学位:
1、通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考试;
2、个人诚信级别在AAA级;
3、已取得本科学历;
4、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含三篇)有关诚信管理的文章;
5、博士论文通过答辩;
6、具有1200小时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有400小时以上的参加公益性工作的经历;
7、心理健康;
8、认同国际普适的价值观。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一步,申请。符合基本条件(指除论文和心理测评之外,其它条件均已符合)的人员,向美国国际信用大学或其授权的单位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第二步,心理健康初步测评。
第三步,确定指导老师和论文选题范围,一般要求撰写两篇论文,一个是有关诚信管理的;一是有关人生设计的。
第四步,论文得到指导老师认可后,学位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论文答辩(包括心理健康测评),答辩和心理健康测评通过后,确定授予学位。
第五步,举行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应集体举行,并应安排一些讲座等有益活动,以使得学位申请人员之间、申请人员与导师之间建立同学和师生情谊。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授予学位的人员提交虚假证明资料的,如尚未获得学位,永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并处以永久曝光;如已获得学位,公告取消已授予的学位,永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并处以永久曝光的处罚。
第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相关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违规的,处以公告开除,是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并处永久禁业的处罚,违反相关法律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六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大学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大学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十七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大学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十九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美国国际信用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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