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52-20070509-20081110-6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鉴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鉴别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的鉴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的鉴定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人们可向协会及ICE8000信用机构申请诚信行为或失信行为的鉴定,也可依据本规则,自行判别诚信行为或失信行为。
申请诚信行为或失信行为的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立信信用档案。
第五条 在对失信行为鉴定时,应同时鉴定其是否属于恶意失信行为,不符合恶意失信行为标准或/及重大失信行为标准的,应鉴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做出恶意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属于恶意失信人,其商业品行值得各利益相关方充分注意。
为保障公众对于恶意失信行为的知情权,保障公众免于上当受骗的幸福生活权利,会员信用机构及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对恶意失信行为信息应按ICE8000相关规则进行记录和传播。
第六条 依据本规则出具的鉴定意见,仅为在假定证据资料真实且正确的前提下做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对一项行为是否诚信或失信的实质鉴定意见,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道德仲裁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章 诚信行为的标准
第七条 诚信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善意地遵守法律、法规;(指善意地行使法定权利和善意地履行法定义务。)
2、善意地做出承诺;
3、善意地履行合法、有效的承诺;
4、对于不合法、无效的承诺,积极采取措施;(如因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胁迫而作出的承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5、对于因过失或意外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6、善意地行使约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作为或禁止作为,包括法定职责。
约定义务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文件明确约定的应当作为或禁止作为,包括约定职责。
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的自由作为或利益。
约定权利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文件明确约定的自由作为或利益。
承诺是指组织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包括约定义务。
善意是指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不违反国际普适的价值原则。
补救措施指对过失或不正行为采取的改正措施,一般包括积极赔偿损失、积极改正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积极寻求受侵害人谅解等行为,它能表明行为人的良知与善意。
第三章 较大诚信行为、重大诚信行为、一般诚信行为的标准
第八条 对于一个诚信行为,如果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鉴定为较大诚信行为:
1、行为人靠内在诚信价值观的驱动,在同行业或同类别群体中率先积极主动做出的诚信行为;
2、在客观上存在道德风险的前提下,行为人面临道德折磨仍坚守职业道德而做出的诚信行为;
3、在受到威逼利诱等压力的前提下,行为人仍坚守诚信价值观、职业道德、良知而做出的诚信行为。
第九条 对于一个诚信行为,如果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鉴定为重大诚信行为:
1、具有感人的情节或性质,行为人为诚信行为付出了重大代价;
2、产生了重大后果,较大地推动了社会诚信或社会进步;
3、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对诚信的广泛关注,对公众心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十条 对于一个失信行为,如果不能鉴定为较大诚信行为或重大诚信行为,则属于一般诚信行为。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标准
第十一条 失信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没有正当事由的前提下,未履行法定义务且违法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2、没有正当事由的前提下,做出虚假的承诺或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重要事实;
3、没有正当事由的前提下,未履行合法、有效的承诺且违约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4、没有正当事由的前提下,对于不合法、无效的承诺,未积极采取措施;
5、违反自身良知等国际普适价值原则的行为。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所称重要事实是指对利益关系人的正当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第十一条所称正当事由,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事实或理由:
1、该事由被失信行为的受侵害人谅解;
2、该事由显而易见地令人信服;
3、该事由符合国际普适的价值原则。
第五章 一般失信行为、恶意失信行为、重大失信行为的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一个失信行为,如果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鉴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失信行为是因失信人疏忽大意造成的;
2、失信行为是因失信人过于自信造成的。
第十四条 对于一个失信行为,如果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鉴定为恶意失信行为:
1、失信行为是失信人故意实施的;
2、失信人的动机是为了获得非正当利益或者是为了损害他人正当权益;
3、经信用专业机构通知失信人改正失信行为,但失信人仍拒不改正或拒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也拒不提出发生失信行为的正当事由或提出的事由显而易见不正当的,也拒不提出否认失信行为存在的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显而易见不成立的。
第十五条 对于一个失信行为,如果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鉴定为重大失信行为:
1、具有恶劣情节或性质;
2、产生严重后果;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第六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六条 诚信行为或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会员信用机构申请诚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鉴定,鉴定程序如下:
1、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2、会员信用机构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申请资料完备、证据确凿且来源可靠的,出具《失信行为原则性鉴定意见书》或《诚信行为原则性鉴定意见书》,否则,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将相关资料及文书向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可以在执业文书中直接对发现的诚信行为或失信行为发表原则性鉴定意见。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失信行为或恶意失信行为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失信行为鉴定或恶意失信行为鉴定工作中发生失误的,处以警告、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五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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