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54-20050306-20081114-6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诚信贡献媒体和记者评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肯定与表彰为促进社会诚信做出较大贡献的媒体和记者,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贡献媒体和记者(以下简称诚信贡献媒体和记者)是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评定的荣誉称号,属于社会组织公开评定的荣誉称号,用于肯定与表彰为促进社会诚信做出较大贡献的媒体和记者。
  该荣誉称号的具体称号包括:诚信贡献媒体、诚信贡献记者(以下统称为荣誉称号)。
  该荣誉称号评定对象的范围包括媒体和记者。
第三条 诚信贡献媒体和记者的评定,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诚信贡献媒体和记者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益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贡献媒体和记者的评定,不向被评定对象收费。
第六条 每年度荣誉称号的获得者记录为荣誉榜信息,并由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如条件许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协会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诚信贡献媒体和记者的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章 评定标准及名额


第八条 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
  1、发表了较多数量的信用信息,降低了人们被失信行为侵害的风险,推动了社会诚信和社会进步;
  或:2、发表了有较高质量的信用信息,降低了人们被失信行为侵害的风险,推动了社会诚信和社会进步;
  或:3、为坚持推动社会诚信不惜付出或已付出了较大的代价。
   本规则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作品:
   1、揭幕失信行为或失信黑幕的作品;
   2、传播信用知识或诚信文化的作品;
   3、其它可以推动社会诚信的作品。
  对于诚信贡献媒体的评定,注重其发表信用信息的数量,兼顾质量。对于诚信贡献记者的评定,注重其发表信用信息的质量,兼顾数量。
   对于被评定年度内虽然未达到评定标准的记者,但是在被评定年度中发现其曾经符合评定标准的,也视同符合评定标准。
第九条 每年度每一具体荣誉称号的名额限制在20个(包括20个)之内,如未发现有符合标准的,可空缺。

第三章 诚信贡献媒体评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第十条 诚信贡献媒体评定的程序和方法为:
  1、根据ICE8000公共信用信息库的数据,确定年度内发表信用信息最多的20家媒体;
  2、根据ICE8000公共信用信息库的数据,确定年度内发表了有较高质量信用信息的媒体,数量不定;
  3、将上述第2项确定的媒体,按顺序加入到上述第1项媒体的第三名以下;
  4、对综合排序后的前20家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众可在公示期内发表意见或提出异议;
  5、根据公示的结果,确定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第十一条 发表了较高质量的信用信息的媒体可以自我推荐参与评定,社会各界人士也可以推荐。

第四章 诚信贡献记者评定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诚信贡献记者评定的程序为:
  1、推荐或自荐,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协会审核,必要时协会指定专人调查核实;
  3、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众可在公示期内发表意见或提出异议;
  4、根据公示的结果,确定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推荐人、异议人、被评定对象故意提供伪造的文章或相关证据资料的,根据情节,给予口头警告、公开警告、公开投诉、永久曝光、联合曝光的处罚,如被评定对象已获得荣誉称号,公告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会员信用机构在诚信贡献媒体和记者评定工作中发生失误的,处以警告、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七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十八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