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57-20050306-20081114-5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避免错误地处罚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信用机构,也称之为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ICE8000会员信用机构,是指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会员中得到协会授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从事信用认证、诚信评级、个人信用、合同信用、广告信用、信用监督、信用培训、信用商账催收等信用业务的团体会员。
本规则所称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是指在会员信用机构或者在ICE8000立信单位的信用部门从事信用业务的国际信用管理员[ICA]、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和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的行为。
第四条 对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对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调查
第六条 协会接到对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举报后,或者协会在工作中发现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嫌疑时,应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并明确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采用组长负责制。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时,应自行申请回避。被调查人及其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也有权要求调查组成员回避,并说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协会信用管理部主任决定。
第七条 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并应按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与说明资料,否则视同存在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与违规行为相关的或知情的或理应知情的其它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并应按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与说明资料。
第九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写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交由被调查人签字,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予以注明。调查报告移交给审理组。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审理
第十条 调查结束后,协会应指定三名以上单数(含三名)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组成审理组,并明确审理组组长。
审理组由组长负责召集工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
调查组的人员不得成为审理组人员。
审理组成员与被审理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时,应自行申请回避。被审理人及其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也有权要求审理组成员回避,并说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协会信用管理部主任决定。
第十一条 审理组根据调查报告和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相关规则,做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并送达给被审理人,被审理人可以在接到《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后7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对于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审理组一并做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并送达,上述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可以在接到《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后7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对于拟做出的永久禁业处罚,被审理人7日内可以要求公开听证,审理组接到公开听证的申请后,应将公开听证的时间与地点于公开听证前15日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凡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均可参加听证会,无恶意的社会人士也可申请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由审理组负责主持,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于听证会上对证据和相关事项进行质证,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地位完全平等。听证会应给予调查双方充分表达有关调查事项的自由,未在听证会上质证的证据和相关事项不得成为审理组裁决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审理组根据被审理人的陈述、申辩资料、公开听证的情况做出以下决定:
1、事实不清的,经由协会秘书长批准后,退回调查程序,由原调查组或新成立的调查组重新调查;
2、事实清楚的,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相关规则做出处理决定,交由协会秘书长签字后公告。
第十三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一律公开,并记录为黑名单信息。
第四章 申诉、补偿与追偿
第十四条 处理结果生效后,如果被审理人提出充分、确凿证据证明处理结果错误的,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可以进入申诉程序,申诉程序也分为调查和审理两个程序,分别参照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过申诉程序确定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应立即公告撤销原处理决定。原处罚为禁业处分的,由协会按被禁业期间的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年均收入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支出列入到协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补偿额度较大的分年度进行列支。
协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后,可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徇私舞弊的,处以永久禁业的处分。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工作失职的,根据情节处以警告、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三年的处分。
第十八条 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反第八条规定的, 根据情节,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送达”的方式,可采用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子网络等形式。采用信函方式的,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的,发出电子邮件和传真即为送达;采用电子网络方式的,发出文件即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五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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