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58-20040301-20081114-15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广告信用评价与监督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各类广告的可信度,同时为了使各类单位和个人免受虚假广告的侵害,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广告包括:
  1、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资料;
  2、以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对商品或服务需求的资料;
  3、以宣传自身的优势、诱导他人投资或加盟或获得其他资源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的资料;
  4、以求职或招聘人才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的资料;
  5、其它为实现一定目的而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的资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广告主,是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广告的信用评价与监督遵循诚信、依法、效率、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广告信用评价与监督服务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广告的信用评价

第六条 申请广告信用评价的广告主、经办人应已建立立信用档案,且其信用档案中无未改正的失信记录。
第七条
广告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体是否合法,主要评价:
  1、广告主的注册证书是否合法、真实;
  2、法定代表人身份、经办人身份是否真实;
  3,广告主是否具有广告中所宣传商品与服务的经营资格。
  第二部分,内容是否合法,主要评价:
  1、广告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广告内容是否违反了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部分,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瑕疵,主要评价:
  1、广告内容中是否具有显而易见地夸大其辞或不可实现的内容;
  2、广告内容中是否具有显而易见地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伦理的内容。
  第四部分,是否具有可监督性和可信用惩罚性,主要评价:
  1、广告主是否承诺了CS条款;
  2、承诺的CS条款是否有效;
  3、广告主是否设立了投诉电话。
第八条 广告信用评价的结果:
  1、广告全部符合本规则第七条所述要求的,为通过广告信用评价,由会员信用机构向协会进行备案,获得广告信用备案号码,签发通过合同信用评价通知书;
  2、广告未全部符合本规则第七条所述要求的,为未通过广告信用评价,由会员信用机构签发未通过合同信用评价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应注明未通过评价的事项和理由。
第九条 广告信用评价的程序:
  第一步,提出广告信用评价申请,并提效合同当事人信用编码、经办人信用编码、广告样本复印件(注:复印件上应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仅用ICE8000”的字样),同时缴纳服务费用;
  第二步,由会员信用机构指定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作为责任人对广告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步,将广告信用评价结果向协会备案后通知申请人。
  为了保证广告信用评价的客观性,无论广告是否通过信用评价,服务费用均不退还。

第三章 广告的信用监督与失信责任

第十条 广告主发布广告时,应注明ICE8000广告信用备案号码。协会应已备案的广告对外公开,并以ICE8000广告信用备案号码为查询字,方便公众核对。
  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备案的广告内容不一致的,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信用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被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一条 广告主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广告中的承诺不一致的,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信用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被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二条 对广告主的信用惩罚同时适用于广告主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广告信用评价的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同时承担信用惩罚责任。
第十三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承担被永久曝光信用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被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广告信用评价中,存在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八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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