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61-20060301-20081114-5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肯定诚信经营的企业家,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诚信企业家(以下简称国际诚信企业家)是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评定的荣誉称号,属于社会组织公开评定的个人荣誉称号,授予诚信经营的企业家。
第三条 国际诚信企业家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督、公益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诚信企业家的评定属于公益性信用评价活动,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国际诚信企业家的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利益。
第二章 评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国际诚信企业家的条件:
1、现在所领导的企业资产在1亿美元以上,本人在该企业担任最高管理者二年以上;
2、坚持诚信经营,本人及其所领导的企业近十年无重大失信记录、十年以前无特别重大失信记录;
3、有诚信的价值观,长期以来(至少三年以来)在所领导的企业中或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新闻中,倡导诚信;
4、有社会责任感,长期以来(至少三年以来)在所领导的企业中或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新闻中,倡导为国家、社会贡献力量;
5、有开拓创新精神,长期以来(至少三年以来)在所领导的企业中或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新闻中,倡导或鼓励开拓创新;
6、有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近一年内主动向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过财物或其它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定程序:
1、他人推荐或自荐。推(自)荐信应当详细介绍企业家的基本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详细论述、证明资料的来源、证明人联系方式。
2、初审。协会接到推(自)荐信后,进步初步审定。
3、第一次调查。初审通过后,协会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程序结束。
4、公示。经调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五年。在公示期内,被评定人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评定程序中止。
5、第二次调查。协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6、公告。五年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正式评定为国际诚信企业家,颁发国际诚信企业家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协会公告取消国际诚信企业家荣誉称号:
1、有证据证明,荣誉称号获得者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2、有证据证明,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所领导的企业在荣誉称号获得后发生特别重大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国际诚信企业家本人及其推荐者,提供的推荐材料或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节的,根据情节,承担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条 在评定程序当中,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定对象的异议人,提供的异议资料,存在故意诽谤情节的,根据情节,承担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一条 参与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定的诚信志愿者,存在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承担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二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会员信用机构在国际诚信企业家评定工作中发生失误的,处以警告、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十三条 以评定国际诚信企业家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取利益的,处于永久曝光或职合曝光,责任人为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会员信用机构的,处永久禁业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六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十七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十九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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