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63-20070816-20081114-6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网站名称注册与保护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弥补各国法律关于网站名称保护制度的不足,为了解决跨国的网站名称保护问题,为了增强人们遵守诚信这一基本商业道德的自觉性,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站名称,是指一个能够通过互联网访问的网站标称的名称,它当然也包括个人博客主页的名称。
本规则所称首创,是指相对于其他组织首次创立、创设、使用。
网站名称属于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无论是否被所在国或其它国家法律认可,凡根据本规则获得注册的网站名称,协会均以信用体系的方法予以保护。
第三条 网站名称的注册与保护遵循诚信、客观、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网站名称的注册与证书管理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网站名称,可以按第五条的程序向协会申请网站名称注册:
(一)具有首创性或唯一性
该网站名称由申请人在互联网上首次使用,或者虽不是首次使用但以前使用该网站名称的网站已经不存在。具体判别条件是:百度、google两大搜索引擎以该网站名称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时,在搜索结果的前50页(如果未超过50页,以实际页数为限)中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没有同名且网址不相同的网站;
2、有同名且网址不相同的网站但是申请人提供了同名且网址不相同网站所有者同意申请人申请的书面证明或合同;
3、有同名且网址不相同的网站但是申请人提供了能够显而易见地证明申请网站名称早于该同名网站创立、创设或使用的证据。
(二)申请人对该网站网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者提供了该网址域名所有人同意申请人申请的书面证明或合同,或者提供了显而易见对该网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理由;
(三)该网站名称不违反国际公认法律原则及公共道德;
(四)该网站名称不与协会已备案的其它知识产权等重复;
(五)申请人保证该网站名称在申请注册时未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六)申请人承诺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网站名称的注册程序: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或身份证明,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书上应写明正在使用的网址、网站简介,并承诺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遵守本规则。
第二步,审核。协会授权的信用机构对申请人的网站名称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退回理由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协会提出复议。
协会接到复议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维持原决定或变更原决定的通知。
第三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该网站名称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异议,协会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第五步;
2、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备案程序中止,并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四步,复核。协会授权复核的信用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求补正;发现材料虚假的,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五步,公告并颁发网站名称证书。
第六条网站名称证书的所有人可进行证书转让,转让时应在证书上进行背书,同时应向协会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协会对转让行为不予承认。
协会为每一个网站名称证书设立电子档案,该档案中公开网站简介和网站名称证书的申请日期、颁发日期和所有人变更情况。
第八条 网站名称证书颁发后,有证据证明该网站名称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注册时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注册程序的,协会公告注销该证书,并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 网站名称的保护
第九条 诚信是基本的商业道德之一,未经网站名称证书所有人的许可而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已获得注册的网站名称,属于违反诚信商业道德的行为,该行为人的商业品行均值得各利益相关方充分注意。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网站名称证书所有人的同意,不得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该网站名称,否则,协会将根据网站名称证书所有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网站名称获得注册的证据;
2、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到的客观事实以协会名义发布声明或道德谴责公告;
3、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依据调查的客观事实对失信人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4、协助证书所有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注册申请中,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注册异议中,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处罚。
第十三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会员信用机构在办理网站名称注册业务时,发生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并处永久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因网站名称证书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争议另一方同意,证书所有人也应同意提交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第十五条 经协会批准,会员信用机构可以出于公益的目的,为符合条件的网站申请办理名称注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八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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