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64-20060302-20081114-4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非会员信用机构与非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虑到信用行业内的失信行为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为了规范和加强同业监督,为了增加对信用行业内失信行为的信用惩罚力度,降低信用行业内失信行为发生的机率,保障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信用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会员信用机构是指会员信用机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以外的与信用业务相关的各类组织,无论该组织是专业信用服务机构、还是以公益之名义从事信用业务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及其他各类组织。它尤其不包括获得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授权的单位,它尤其包括未获得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授权的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团体会员。
本规则所称非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是指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以外的信用从业人员。
本规则所称信用业务是指信用评级、信用评估、信用认证、信用调查、信用商账催收、个人信用档案、信用培训等所有信用业务,无论该信用业务属于立信业务还是属于征信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开展信用业务的非会员信用机构或非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其信用业务活动中违反了以下公认的信用行业执业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如滥发诚信证书、出具不实的信用评价报告等行为属于违反了该执业原则);
2、勤勉原则(如执业中不勤奋努力为客户服务等行为属于违反了该执业原则);
3、不侵犯客户合法、正当权益原则(如在执业中侵犯客户的商业秘密等行为属于违反了该执业原则);
4、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原则(如恶意抄袭他人的著作等行为属于违反了该执业原则)。
第四条 对非会员信用机构与非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对非会员信用机构与非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合法、谨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协会对非会员信用机构与非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规行为调查与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序良俗的法律基本原则。
协会鼓励和支持信用从业机构之间、信用从业人员之间进行同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非会员信用机构的违规行为向协会举报。
非会员信用机构可以对本单位非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向协会举报。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调查
第七条 协会接到对非会员信用机构或非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后,或者协会在工作中发现非会员信用机构或非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嫌疑时,可指定两名以上国际信用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组成调查组,并明确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采用组长负责制。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时,应自行申请回避。被调查人及其他人员也有权要求调查组成员回避,并说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协会秘书长决定。
第八条 调查采用秘密调查或通知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与违规行为相关的或知情的或理应知情的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并应按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与说明资料。
第十条 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报告送达被调查人,给予被调查人7日的异议期。被调查人在异议期内提供有关否定调查结果证据的,应继续调查。
第十一条 被调查人的态度应写入调查报告。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审理
第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协会应指定或邀请三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审理组,并明确审理组组长,组长应具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协会可邀请处事公正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审理组成员。
审理组由组长负责召集工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
调查组成员不得为审理组成员。
审理组成员与被审理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时,应自行申请回避。被审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审理组成员回避,并说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协会秘书长决定。
第十三条 审理组根据调查报告,做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并送达给被审理人,被审理人可以在接到《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后7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被审理人可以在7日内要求公开听证,审理组接到公开听证的申请后,在得到安全保证的前提下,应同意公开听证,并将公开听证的时间与地点于公开听证前15日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任何人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除对于可能影响听证秩序的人员外,协会应准许申请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由审理组负责主持,调查组成员与被审理人于听证会上对证据和相关事项进行质证,调查组成员与被审理人地位完全平等。听证会应给予调查双方充分表达有关调查事项的自由,未在听证会上质证的证据和相关事项不得成为审理组裁决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审理组根据被审理人的陈述、申辩资料、公开听证的情况做出以下决定:
1、事实不清的,经由协会秘书长批准后,退回调查程序,由原调查组或新成立的调查组重新调查;
2、事实清楚但违规行为不成立的,向社会做出被调查人未违规的公告;
3、事实清楚并且违规行为成立的,根据情节,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十五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公开时,被调查处理人及相关人员的态度应一并公开,但是对于要求保密的举报人及其他协助调查工作的当事人,应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除对违规行为进行信用惩罚之外,协会应将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送交给有关国家部门或直接提起诉讼,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协会举报或诉讼后,将密切关注国家部门的处理结果。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七条 处理结果生效后,如果被审理人提出充分、确凿证据证明处理结果错误,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可以进入申诉程序,申诉程序也分为调查和审理两个程序,分别参照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过申诉程序确定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应立即公告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五章 赔偿与追偿
第十九条 协会应对错误的处理决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协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列支。
第二十条 协会承担经济赔偿后,可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徇私舞弊,属于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处以永久禁业的处分;不属于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处以永久曝光。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工作失职的,根据情节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三年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反第九条规定的, 根据情节,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送达”的方式,可采用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子网络等形式。采用信函方式的,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的,发出电子邮件和传真即为送达;采用电子网络方式的,发出文件即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九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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