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65-20060316-20081113-4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修复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给予失信人改过机会,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各类失信信息或警示信息。
第三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修复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监督、客观、谨慎、中立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及会员信用机构征集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修复,适用本规则。其它单位征集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修复,可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协会鼓励失信人用真诚的态度获得失信行为的受侵害人和社会的谅解(而不是用各种手段掩蔽自己的失信记录),不向失信人收取信用修复费用。

第二章 信用修复标准与结果

第六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修复标准:
    1、失信行为的受侵害人已经谅解了失信人;
  2、失信人做出了附加CS条款承诺,承诺不再从事相同或类似失信行为。
第七条 黑名单信息被信用修复后,由协会将《信用修复报告》以显著的方式加注到该黑名单信息的上面,让公众在获知该黑名单信息的同时,知悉信用修复的事实。
    如果黑名单信息内容中包括个人身份证号码、个人照片、住所,信用修复后,将从黑名单信息中删除个人身份证号码、个人照片、个人住所。
第八条 黑名单信息以外的其它不良信用记录(如内部投诉信息、公开投诉信息、信用预警信息等)被信用修复后,由协会删除该信用信息,删除原因中加注《信用修复报告》。

第三章 普通修复程序

第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普通信用修复程序:
  1、受侵害人特定、具体并有明确的联系方式;
  2、受侵害人在100个以下。
第十条 普通信用修复程序:
  第一步,失信人达到到信用修复标准的,向会员信用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步,由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公示。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根据受侵害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于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四步,异议调查或公告。
  1、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然后重新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重新从第二步执行。
  2、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的,由会员信用机构对外发布正式的《信用修复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应中止普通信用修复程序,可启动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1、有一半以上的受侵害人无法联系时;
  2、发现有更多不特定的受侵害人时。

第四章 特别修复程序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1、受侵害人不特定、具体或者没有明确的联系方式;
  2、受侵害人在100个以上。
第十三条 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第一步,申请。失信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步,失信人发布道歉公告,进行公开道歉协会根据受侵害人的分布情况,确定公开道歉内容、公告媒体、公告次数。公告次数在三次以上,失信人每次道歉之间的间隔时间应在30日以上,在第一次的公开道歉后120日内,未出现明确提出不谅解失信人的受侵害人,视同所有受侵害人已谅解了失信人。
  在公开道歉的同时,失信人还应公开做出附加CS条款的承诺,郑重向受侵害人和社会承诺:不再从事类似失信行为或不再从事失信行为。
  第三步,公示。 协会根据受侵害人公开道歉期间的情况,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于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四步,异议调查或公告。
  1、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协会应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然后重新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重新从第三步执行。
  2、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的,由协会对外发布正式的《信用修复情况报告》。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失信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五条 异议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过失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九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二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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