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66-20060301-20081114-15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立信组织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避免错误地处罚立信组织,为了正确履行信用监督职责,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为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所称立信组织包括立信个人、诚信个人、立信单位、诚信单位。
第三条 对立信组织失信行为的调查和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对立信组织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谨慎的原则。

第二章 调查

第五条 日常调查。协会每年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诚信单位,对其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日常调查的计划应经协会秘书长同意。日常调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信用监督卡是否按规定发放;
  2、其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调查内容。
第六条 专案调查。对于经利益关系人公开投诉、永久曝光等手段无法解决或无法核实的涉嫌重大失信行为的事件,应由协会成立专案调查组,对立信单位进行调查。
第七条 专项调查。对于具有重大影响和一定代表性的失信行为,经协会秘书长同意,可以对特定行业或特定地域或特定行为,进行专项调查。
第八条 调查工作由两个以上执业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负责实施。调查组采用组长负责制。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时,应自行申请回避。被调查人及其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也有权要求调查组成员回避,并说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协会信用管理部主任决定。
第九条 被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并应按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与说明资料,否则视同存在失信行为。
第十条 与失信行为相关的或知情或理应知情其它立信组织,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并应按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与说明资料。
第十一条 调查可采用秘密调查和通知调查的方式。采用通知调查方式时,调查人员应向立信组织主动同时出示国际信用执业证和调查计划通知书,否则,立信组织有权拒绝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立信单位的产品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写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交由被调查对象签字,被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予以注明。调查报告移交给审理组。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调查报告可先行公开,以接受社会评鉴或及时向社会提供参考信息。

第三章 审理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协会应指定三名以上单数工作人员组成审理组,并明确审理组组长。
  审理组由组长负责召集工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
  调查组的人员不得成为审理组人员。
  审理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时,应自行申请回避。被调查对象及其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也有权要求审理组成员回避,并说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协会信用管理部主任决定。
第十六条 审理组根据调查报告和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相关规则,做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并送达被调查对象,被调查对象可以在接到《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后7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对于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立信组织,审理组一并做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并送达,上述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接到《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后7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对于拟进行联合曝光的被调查对象,7日内可以要求公开听证,审理组接到公开听证的申请后,应将公开听证的时间与地点于公开听证前15日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凡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均可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由审理组负责主持,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于听证会上对证据和相关事项进行质证,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地位完全平等。听证会应给予调查双方充分表达有关调查事项的自由,未在听证会上质证的证据和相关事项不得成为审理组裁决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审理组根据被调查对象的陈述、申辩资料、公开听证的情况做出以下决定:
  1、事实不清的,经由协会秘书长批准后,退回调查程序,由原调查组或新成立的调查组继续调查;
    2、事实清楚但失信行为不成立的,向社会做出被调查单位未违规的公告;
  3、事实清楚且失信行为成立的,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相关规则做出处理决定,交由协会秘书长签字后公告。
第十八条 对失信行为的处罚结果一律公开,并记录为黑名单信息。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九条 处理结果生效后,如果被调查对象提出充分、确凿证据证明处理结果错误,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可以进入申诉程序,申诉程序也分为调查和审理两个程序,分别参照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过申诉程序确定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应立即公告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五章 赔偿与追偿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对错误的处理决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协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列支。
第二十二条 协会承担经济赔偿后,可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立信组织,处以通报批评,并予以公告;如果该立信组织为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通报批评、禁业一至五年。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徇私舞弊的,处以永久禁业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工作失职的,根据情节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三年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送达”的方式,可采用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子网络等形式。采用信函方式的,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的,发出电子邮件和传真即为送达;采用电子网络方式的,发出文件即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一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