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67-20070442-20081113-6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信用信息交换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提高信用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增加信用信息传播的速度,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为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组织之间交换信用信息,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交换类信用信息是指单位或个人发布的用于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交换、共享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交换遵循诚信、自愿、效率、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交换类信用信息属于内部信用信息的一部分,关于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在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信用信息管理规则》。
第六条 协会利用互联网技术制作信用信息交换系统,以保证信息交换的效率。

第二章 交换类信用信息的提交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提交交换类信用信息,应撰写《信用信息交换书》。撰写《信用信息交换书》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否则提交的信息无效:
  一、诚信原则。
  二、独立承担责任。
  三、实名原则。
  四、具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六、不得含具有污蔑性的语言。
  七、有明确的投诉或表扬对象或信息披露对象,不得用代称或简称。
  八、书写条理清楚,事实明确。
  九、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
  1、标题为“关于**的交换信息”;
  2、内容中应显著的标明:信息提供人、交换信息内容、(如果为失信行为信息或诚信行为信息,行为性质的原则性鉴定)、(如果为失信行为信息或诚信行为信息,信用责任归属顺序或信用奖励归展顺序)、(附加CS条款的)真实保证、信息提供人的联系方式、落款。
第八条 交换类信用信息提交方法:
  1、 通过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直接提交;
  2、 通过传真、信函提交,但应向协会提供投诉资料的电子版;
  3、 委托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提交,但应缴纳信用服务费。

第三章 交换类信用信息的来信可信度与交换积分

第九条 协会根据信息提交人身份的可信度,确定交换类信用信息的来源可信度,并按来源可信度奖励信息提交人交换积分,标准如下:
    1、立信单位或立信个人提交的信用信息,来源可信度为较可信,奖交换积分2分;
    2、准立信单位或准立信个人提交的信用信息,来源可信度为或有,奖交换积分1分。
     单位或个人提交交换类信用信息后,协会不进行事前审核。但之后,协会发现该信息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换类信用信息无效,同时扣减发布单位或个人交换积分20分。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以重复提交交换类信用信息的方式,骗取交换积分。

第四章 交换类信用信息的查阅和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交换积分大于1分的,有权按身份可信度查阅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布的交换类信用信息,查阅权限与扣分标准如下:
    1、立信单位或立信个人可以查阅所有来源可信度级别的信息,每查阅一条可信级别信息扣3分;较可信级别信息扣2分;或有级别信息扣1分。
     2、准立信单位或准立信个人可以查阅来源可信度为或有级别的信息,每查阅一条扣一分。
    单位或个人在阅读交换类信用信息后,发现该信息不符合交换类信用信息条件或者重复提交的,可向协会举报。协会查实后,将恢复原扣减分数,并给予每条5分交换积分的奖励。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其他人发布的交换类信用信息时,不得对非特定对象公开传播,需要对特定对象传播时,应当加注秘密级和提示保密条款,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未经交换类信用信息的提交人书面许可,不得将交换类信用信息做为诉讼或相关活动的证据,与该信息内容直接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除外。
第十四条 查询人不得将交换类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以重复提交的方式骗取交换积分的,扣交换积分50分,并承担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六条 发布虚假的交换类信用信息的,或未按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使用、传播交换类信用信息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被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情节和性质严重的,承担被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九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二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