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实施者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68-20080301-20081114-15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信用评级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维护信用行业的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为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信用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适用本规则。其它单位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可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级别,是狭义的信用级别,是指还款能力或履约能力。
本规则所称信用评级,也称资信评级,它包括(证券)信用评级与(非证券)信用评级。
(证券)信用评级是指信用机构对某一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利息按时全额支付的可能性、以及债务本金到期全部偿还可能性进行评估,最后出具量化判断或正式意见,并用特定的评级符号(如:AAA、BB等)为该被评估证券划分信用等级。
(非证券)信用评级是指信用机构对某一组织(但不是该组织发行的债券或其它证券)的还款能力、履约能力等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并用特定的评级符号(如:AAA、BB等)为被评估对象划分信用等级。
第四条 信用评级工作遵循公开、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评级标准
第五条 协会不制订信用评级标准,会员信用机构在开展信用评级之前,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自己的信用评级标准。
为保证公平竞争,会员信用机构制定的信用评级标准,不得加注“ICE8000”、“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等字样或字号,也不得使用不合适的宣传手段,使他人误以为该信用评级标准是协会制定的。
第六条 会员信用机构制定的信用评级标准,应加注自己的商标或字号,以显著地与其它单位的信用评级标准相区别。
第七条 会员信用机构制定的信用评级标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尤其不得与会员信用机构已备案的信用评级标准相重复或实质重复。
第八条 会员信用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之前,应将信用评级标准向协会备案。会员信用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变更后,也应向协会备案。协会将备案的信用评级标准对外公开。
第九条 会员信用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及相关的操作程序或操作方法,应向社会公开,确保社会和评级结果的相关方容易知悉和获得。
第十条 会员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应向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当中,应明确向评级报告的使用方告知:如何将评级报告经实践验证的结果,通知协会。
第十二条 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会员信用机构的信用评级结论和该结论受实践验证的结果,由社会公众判断会员信用机构信用评级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信用评级程序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一般可采用以下程序:
1、搜集资料;
2、分析资料;
3、依据信用评级标准评定信用级别,并将评级结果反馈给有关方面;
4、将评级结果向协会备案;
5、跟踪评级结果的准确性,根据评级结果准确性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改进信用评级标准。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会员信用机构,由协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处以公开警告、永久曝光、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七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十九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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