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70-20060908-200801113-9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表扬与建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单位或个人及时并集中地获得各类建议,从而获得发展机遇;为了肯定和褒扬诚信行为,让诚信者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和应得的社会尊重;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使约定的ICE8000表扬权、建议权与履行约定ICE8000表扬义务、建议义务,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双方如果未约定ICE8000表扬权或建议权,也可以参照本规则进行表扬或建议。
表扬权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特定事项后,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表扬的权利。
表扬义务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特定事项后,应仅按照本规则进行表扬的义务。
建议权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特定事项后,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建议的权利。
建议义务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特定事项后,应仅按照本规则进行建议的义务。
当事人通过发布表扬信息或建议信息的方式,行使上述权利或承担上述义务。
具有表扬义务的当事人,如果认为暂时无法判断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诚信的,可以不承担该义务。
具有建议义务的当事人,如果确无建议的,可以不承担该义务。
无需另行约定,人们可对立信单位、立信个人、准立信单位、准立信个人行使表扬权和建议权。
本规则所称表扬信息是单位或个人对自己亲历的诚实守信行为做出的肯定或表彰。
本规则所称建议信息是指单位或个人向他人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第三条 发杨与建议信息的发布与管理遵循诚信、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表扬信息的发布、审核、异议与删除
第四条 表扬信息分为公开表扬信息或内部表扬信息。公开表扬信息面向全社会公开查询,内部表扬信息仅供表扬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被表扬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立信单位、立信个人、其他做出保密承诺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内部内扬信息标题对公众查询。。
由表扬人和被表扬人共同决定表扬信息是否公开,任一方不同意公开的,则为内部表扬信息。
查阅人不得将表扬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
第五条 发布表扬信息,应撰写《表扬》。《表扬》的真实性由表扬人负责,《表扬》的撰写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条件:
一、诚信原则。表扬人必须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二、谨慎原则。表扬人应谨慎发布,以保证发布信息的确定性。
三、亲历和客观原则。表扬的诚信行为应为表扬人经历的事实,不能是主观想象或听说的事实。
四、实名原则。
五、具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六、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七、不得含具有污蔑性的语言。
八、独立承担责任,表扬人应承担因不正确发布而引起的相关后果。
九、不得侵犯被表扬人或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书写条理清楚,诚信行为及过程明确,书写一般应符合以下格式,否则发布无效:
1、标题为“关于对**(被表扬人姓名或名称)**表扬信息”;
2、内容中应显著的标明:表扬人、被表扬人、表扬的诚信行为、诚信行为性质的原则性鉴定、信用奖励归属顺序、附加CS条款的真实保证、表扬人联系方式、落款。
第六条 表扬信息的发布方法有:
1、通过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进行发布;
2、通过传真、信函进行发布,但应向协会提供发布资料的电子版;
3、到当地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进行发布,但应缴纳信用服务费。
第七条 表扬信息发布和审核程序如下:
1、撰写并向协会发送《表扬》。
2、协会收到《表扬》后,使用电子网络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表扬人审核,表扬人也可通知被表扬人进行审核。如果被表扬人在CS条款中约定了表扬义务,应于收到表扬信息10日内进行审核。
3、被表扬人在审核中认为表扬内容属实且不重复的,表扬信息生效;否则,退回表扬信息,并说明退回理由。
第八条 被表扬人不得以诱使、欺诈或胁迫等非法手段的获得表扬。
第九条 表扬人不得以同一经历事实进行重复表扬。被表扬人明知或应知表扬信息重复的,应提出异议并退回表扬信息。
第十条 表扬人不得昧于良知对他人进行表扬。被表扬人明知或应知表扬失实的,应提出异议并退回表扬信息。
第十一条 第三人认为表扬信息内容失实的,可以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管理规则》对表扬信息进行加注,也可以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对表扬人和被表扬人进行公开投诉。
第十二条 表扬人和被表扬人在表扬信息生效后,发现表扬信息失实的,应立即删除表扬信息。
第十三条 表扬信息生效后十二个月,表扬人或被表扬人可以要求协会(及其授权的信用机构)对表扬人签发的书面表扬信息加注见证意见。
第三章 表扬信息的来源可信度与诚信积分奖励
第十四条 表扬信息按发布人的身份确定其来源可信度的级别:
1、由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发布的表扬信息,为可信级别;
2、由立信单位或立信个人提供的表扬信息,为较可信级别。
3、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表扬信息,为或有级别。
第十五条
对于公开表扬信息,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单位与个人诚信积分规则》奖励诚信积分。
第四章 建议信息的发布、回复与删除
第十六条 建议信息分为公开建议信息或内部建议信息。公开建议信息面向全社会公开查询,内部建议信息仅供建议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被建议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立信单位、立信个人、其他做出保密承诺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内部建议信息标题对公众查询。
由建议人和被建议人共同决定建议信息是否公开,任一方不同意公开的,则为内部建议信息,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阅人不得将建议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
第十七条 发布建议信息,应撰写《建议》。《建议》的内容由建议人负责,《建议》的撰写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条件:
一、诚信原则。建议人必须诚实信用,不得恶意发送建议信息。
二、实名原则。
三、具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四、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五、不得含具有污蔑性的语言。
六、书写条理清楚,建议内容明确,书写一般应符合以下格式,否则发布无效:
1、标题为“关于对***建议”;
2、内容中应显著的标明:建议人、被建议人、建议事项及理由、建议人联系方式、落款。
第十八条 建议信息的发布方法有:
1、通过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进行发布;
2、通过传真、信函进行发布,但应向协会提供发布资料的电子版;
3、到当地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进行发布,但应缴纳信用服务费。
第十九条 建议信息发布和审核程序如下:
1、撰写并向协会发送《建议》,建议人可以同时确定《建议》的副本送交给相关单位或人员。
2、协会收到《建议》后,使用电子网络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被建议人回复,建议人也可通知被建议人进行回复。如果被建议人在CS条款中约定了建议义务,应于收到建议信息30日内将回复直接发给建议人。
第二十条 建议人可以随时删除自己发布的建议信息。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表扬人发布信息不正确的,如属于过失,承担被公开投诉的信用责任;存在主观故意的,属重大失信行为,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二条 表扬人对同一经历事实重复发布的,如属于过失,承担被公开投诉的信用责任;存在主观故意的,属重大失信行为,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三条 被表扬人明知或理应知道表扬信息重复、失实但不提出异议和退回表扬信息的,属重大失信行为,承担被公开投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被表扬人使用欺诈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表扬信息的,属重大失信行为,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四条 表扬人与被表扬人恶意勾结、昧于良知发布表扬信息的,属重大失信行为,承担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五条 建议人恶意发布建议信息的,属重大失信行为,承担被公开投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六条 在CS条款中约定建议或表扬义务的被建议人、被表扬人,未按规定时间回复或审核有关信息的,承担被公开投诉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查询人将建议信息或表扬信息用于非法目的或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处理表扬信息时,发生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四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