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72-20070816-20081114-6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单位名称备案与保护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弥补各国法律关于单位名称保护制度的不足,为了解决跨国的单位名称保护问题,为了增强人们遵守诚信这一基本商业道德的自觉性,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单位名称,是指一个单位的全称或仅指字号等关键部分。如:石家庄三鹿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其字号为“三鹿”,该字号也可以作为单位名称申请备案。
单位名称属于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无论是否被所在国或其它国家法律认可,凡根据本规则获得备案的单位名称,协会均以信用体系的方法予以保护。
第三条 单位名称的备案与保护遵循诚信、客观、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单位名称的备案与证书管理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名称,可以按第五条的程序申请协会备案:
(一)在互联网上能够找到该单位的简介;
具体条件是:百度、google两大搜索引擎以该单位名称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时,在搜索结果的前50页(如果未超过50页,以实际页数为限)中能够找到该单位的简介。
(二)该单位已在某一国家或地区依法成立;
(三)申请人为该单位本身;
(四)该单位名称不违反国际公认法律原则及公共道德;
(五)该单位名称不与协会已注册或备案的其它知识产权重复;
(六)申请人保证该单位名称申请备案时未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七)申请人承诺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单位名称备案程序: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或身份证明,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书上应写明单位简介,并承诺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遵守本规则。
第二步,审核。协会授权的信用机构对申请人的单位名称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退回理由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协会提出复议。
协会接到复议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维持原决定或变更原决定的通知。
第三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该单位名称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异议,协会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第五步。
2、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备案程序中止,并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四步,复核。协会授权复核的信用机构。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求补正;发现材料虚假的,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五步,公告并颁发单位名称备案证书。
第六条 单位名称备案证书的所有人可进行证书转让,转让时应在证书上进行背书,同时应向协会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协会对转让行为不予承认。
协会为每一个单位名称证书设立电子档案,该档案中公开单位简介和单位名称证书的申请日期、颁发日期和所有人变更情况。
第七条 单位名称备案证书颁发后,有证据证明单位名称证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在备案时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备案程序的,协会公告注销该证书,并按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 单位名称的保护
第八条 在单位名称备案申请公示之前,已经合法使用该单位名称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单位名称。
诚信是基本的商业道德之一,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备案证书所有人的许可而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已备案的单位名称,属于违反诚信商业道德的行为,该行为人的商业品行均值得各利益相关方充分注意。
第九条 在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备案证书所有人的同意,不得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已备案单位名称,否则,协会将根据备案证书所有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单位名称备案的证据;
2、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到的客观事实以协会名义发布声明或道德谴责公告;
3、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依据调查的客观事实对失信人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4、协助备案证书所有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在备案申请中,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备案异议中,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处罚。
第十二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会员信用机构在办理单位名称备案业务时,发生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并处永久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凡因单位名称备案证书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争议另一方同意,证书所有人也应同意提交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第十四条 经协会批准,会员信用机构可以出于公益的目的,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名称申请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七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十九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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