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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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79-20061116-20081113-4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道德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注意到,法律只是人们最低的行为准则;注意到,法律是正义与非正义博弈结果和反映,并不总是代表正义;注意到,一些行为,虽然危害了社会,但其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甚至还受到了法律的强制保护。为了弥补法律存在的不足,鼓励人们自觉遵守道德,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设立国际道德仲裁院(以下简称道德仲裁院)。
道德仲裁院代表协会,根据各类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对某项行为是否道德做出道德仲裁。
第三条 道德仲裁遵循公开、公平、正义、诚信、独立、中立的原则,追求国际普适的价值观。
第四条 与某项行为有关联并能提供该行为违反道德的事实、证据与理由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该行为申请道德仲裁,除非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与理由明显和其提出的请求不相对应或以偏概全,道德仲裁院均应受理该申请。
该行为的当事人是否同意道德仲裁或是否主动提交证据及理由,不影响道德仲裁。
第五条 为保证申请人和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道德仲裁院可以要求相关申请人和当事人建立立信信用档案,申请人拒绝建立立信信用档案的,其申请无效;当事人拒绝建立信用档案的,其提供的证据无效。
第六条 道德仲裁院由名誉院长、顾问、院长、副院长和院士组成。院长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院长受院长的委托可以履行院长的职责。
第七条 道德仲裁官由道德仲裁院从对信用、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且处事公正的人士中聘任。
道德仲裁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从事道德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 曾任法院审判员满8年的;
(四) 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或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的教授或副教授;
(五)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性工作并具有公认的丰富知识和良好品质的;
(六) 取得国际注册信用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
道德仲裁院设道德仲裁官名册并附简介。
道德仲裁官个人诚信级别应在A级以上。
第八条 被申请人有权选择由道德仲裁官或者大陪审团进行道德仲裁。
被申请人选择由道德仲裁官进行道德仲裁的,道德仲裁院应建立由3名道德仲裁官组成的道德仲裁厅负责审理案件。
被申请人选择由大陪审团进行道德仲裁的,道德仲裁院应建立由1名道德仲裁官和12名陪审员组成的大陪审团组成的道德仲裁庭负责审理案件。道德仲裁官负责主持道德仲裁庭程序工作,大陪审团决定被申请行为是否违反道德。
被申请人拒绝选定道德仲裁庭组成方式的,由道德仲裁院院长确定道德仲裁庭组成方式。
道德仲裁庭组成方式,一经选择或确定不得更改。
第九条 陪审员个人诚信级别应在A级以上。
第二章 道德仲裁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道德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道德仲裁申请时应:
(一)提交道德仲裁申请书,道德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或其它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2、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道德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二)在提交道德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道德仲裁院制定的道德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道德仲裁费。
第十一条 道德仲裁院收到申请人的道德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道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认为申请道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 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道德仲裁通知,并将申请人的道德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本道德仲裁规则、道德仲裁官名册(附道德仲裁官简介)和道德仲裁费用表各一份,一并发送给被申请人,同时也将道德仲裁通知、道德仲裁规则、道德仲裁官名册(附道德仲裁官简介)和道德仲裁费用表发送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道德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选定道德仲裁庭组成方式,被申请人未选定的,由道德仲裁院院长决定。被申请人选择由道德仲裁官道德仲裁的,应同时在道德仲裁官名册中选定一名道德仲裁官,或书面委托道德仲裁院院长指定。
道德仲裁院于接到被申请人选定道德仲裁庭组成方式(或道德仲裁院院长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选择由道德仲裁官道德仲裁的,申请人应在收到该通知起20日内在道德仲裁官名册中选定一名道德仲裁官,或书面委托道德仲裁院院长指定。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应于被申请人接到道德仲裁通知之日起40日内共同指定一名道德仲裁官,或者书面委托道德仲裁院院长指定一名道德仲裁官,作为道德仲裁庭的首席道德仲裁官。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道德仲裁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道德仲裁院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道德仲裁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道德仲裁院。道德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按照道德仲裁院的道德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道德仲裁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道德仲裁请求提出修改,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但是,道德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出过迟而影响道德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修改。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交道德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它文件时,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道德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则可以减少两份;如果是大陪审团道德仲裁案件,应按陪审团成员的人数增加相应的份数。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道德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道德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道德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道德仲裁代理人,应向道德仲裁院提交授权委托书。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有国籍或无国籍自然人均可接受委托,担任道德仲裁代理人。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道德仲裁院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做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道德仲裁院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法院做出裁定。
第二节 道德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条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限内选定道德仲裁官或首席道德仲裁官的,由道德仲裁院院长指定。
第二十一条 道德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申请人时,被申请人之间应经过协商,选定道德仲裁厅组成方式及道德仲裁官,如果未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限内选定的,由道德仲裁院院长确定。
道德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时,如果被申请人选定由道德仲裁官道德仲裁案件,申请人之间应经过协商,选定道德仲裁官,如果未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限内选定的,由道德仲裁院院长确定。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选择由大陪审团裁决案件的,于首席道德仲裁官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在协会个人会员、诚信志愿者中各随机选择6名担当陪审员,或委托首席道德仲裁官选定。
当事人未在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内选定陪审员的,由首席道德仲裁官选定。
道德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的,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经过协商,随机选定陪审员,如果未在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选定的,由首席道德仲裁官选定。
首席道德仲裁官选定陪审员时,可以邀请德高望重知名人士参加陪审团。
第二十三条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道德仲裁官和陪审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向道德仲裁院披露并请求回避。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道德仲裁官、陪审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道德仲裁院提出要求该道德仲裁官、陪审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对道德仲裁官或陪审员的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则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
第二十五条 道德仲裁官是否回避,由道德仲裁院院长做出决定。陪审员是否回避,由道德仲裁官做出决定。
在道德仲裁院院长就道德仲裁官是否回避做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道德仲裁官应继续履行职责。
在道德仲裁官就陪审员是否回避做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陪审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道德仲裁官、陪审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者指定该道德仲裁官、陪审员的程序,选定或者指定替代的道德仲裁官、陪审员。
替代的道德仲裁官、陪审员选定或者指定后,由道德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第三节 审 理
第二十七条 道德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道德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道德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所有相关资料,除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均应公开。
第二十八条 道德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道德仲裁庭决定后,于开庭前30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道德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道德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条 当事人约定了道德仲裁地点的, 道德仲裁案件的审理应在约定的地点进行。 未约定地点的,由道德仲裁庭按发生费用低、方便当事人、方便道德仲裁的原则确定道德仲裁地点。
第三十一条 道德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道德仲裁庭应公开审理。
第三十二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道德仲裁代理人、证人、道德仲裁官、陪审员、道德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道德仲裁院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道德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道德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道德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动不受其影响。
第三十四条 道德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任一国家的机构或公民。
道德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而且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鉴定人审阅、检验及/或鉴定。
第三十五条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交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道德仲裁庭同意后,专家/鉴定人可以参加开庭,并在道德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报告做出解释。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道德仲裁庭审定;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道德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第三十七条 道德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道德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做出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 开庭审理时,道德仲裁庭可以作庭审笔录及/或录音。道德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做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 道德仲裁庭不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撤销案件的,由道德仲裁庭做出决定。除非有正当的理由,道德仲裁庭不应准予撤案。
第四十条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道德仲裁规则或道德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参加道德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道德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四节 裁 决
第四十一条 道德仲裁官、陪审员应根据事实,参照国际准则、国际惯例、行为发生地法律和合同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秉承正义与良知,独立公正地做出裁决。
第四十二条 由三名道德仲裁官组成的道德仲裁庭审理的案件,道德仲裁裁决依全体道德仲裁官或多数道德仲裁官的意见决定,少数道德仲裁官的意见可以做成记录附卷。
第四十三条 由大陪审团组成的道德仲裁庭审理的案件,道德仲裁裁决依全体陪审员的一致意见做出。
第四十四条 道德仲裁庭在其做出的道德仲裁裁决中,应写明道德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道德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第四十五条 由道德仲裁官裁决的案件,道德仲裁裁决书上应有多数道德仲裁官的签名。由大陪审团裁决的案件,道德仲裁裁决书上应由首席道德仲裁官和全体陪审员的签名。
首席道德仲裁官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道德仲裁院。在不影响道德仲裁官、陪审团独立裁决的情况下,道德仲裁院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提请道德仲裁官注意。
裁决书应加盖道德仲裁院印章。
做出道德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道德仲裁裁决发生效力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 道德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并经道德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道德仲裁过程中在最终道德仲裁裁决做出之前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做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道德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道德仲裁庭做出最终裁决。
第四十七条 道德仲裁庭有权在道德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向道德仲裁院支付的道德仲裁费和其它费用。
第四十八条 道德仲裁庭有权在道德仲裁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道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道德仲裁裁决的请求。
第五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道德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就道德仲裁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的错误或其它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道德仲裁庭做出更正;如确有错误,道德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更正,道德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道德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以书面形式做出更正。该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五十一条 如果道德仲裁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道德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道德仲裁庭就道德仲裁裁决中漏裁的道德仲裁事项做出补充裁决。
如确有漏裁事项,道德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补充裁决,道德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道德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做出补充裁决。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五节 执行
第五十二条 道德仲裁裁决将公布于协会官方网站及其它媒体,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谴责,或对符合道德的行为进行支持。
第三章 约定的道德仲裁程序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书面约定道德仲裁程序,但是该道德仲裁程序应得到道德仲裁院的认可和备案,否则约定无效。
除非当事人约定的道德仲裁程序存在瑕疵或违反公开原则,道德仲裁院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并认可和备案。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在提交道德仲裁前书面约定道德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道德仲裁院做出受理通知之后约定的道德仲裁程序无效。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书面约定道德仲裁程序以后,应在15日内向道德仲裁院申请认可和备案,并按道德仲裁院规定收费表缴纳程序审查费用。
道德仲裁院收到认可与备案申请后,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认可的决定,并通知各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的道德仲裁程序未被认可或无效的情况下,道德仲裁协议仍然有效,由道德仲裁院按本规则的其它道德仲裁程序进行道德仲裁。
第五十七条 约定道德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提请道德仲裁时应一并提交道德仲裁院签发的《约定道德仲裁程序许可与备案通知书》,道德仲裁院受理以后,当事人不得要求变更道德仲裁程序。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的道德仲裁程序中未约定事项,适用本道德仲裁规则的其它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道德仲裁官、陪审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未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自行向道德仲裁院披露并请求回避的,取消道德仲裁官资格或陪审员资格,并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承担被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六十条 双方当事人及其道德仲裁代理人、证人、道德仲裁官、陪审员、道德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道德仲裁院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对知悉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否则,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承担被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是道德仲裁官的取消道德仲裁官资格。
第六十一条 道德仲裁官、陪审员、道德仲裁院相关工作人员在道德仲裁中有受贿等其它不廉洁行为的,或显而易见有失公正的,取消道德仲裁官资格或陪审员资格,并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承担被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道德仲裁官、陪审员、道德仲裁院工作人员违规的调查与处理,参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道德仲裁庭以英文为正式语文。经院长批准,道德仲裁庭也可以被申请人所在国家官方语言作为正式语文。
道德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文翻译,可以由道德仲裁院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道德仲裁庭及/或道德仲裁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英文译本或其它语文的译本。
第六十四条 有关道德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航空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道德仲裁院认为适当的其它方式发送给当事人及/或其道德仲裁代理人。
第六十五条 向当事人及/或其道德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讯人或投递至收讯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或者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它任何手段投递给收讯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十六条 道德仲裁院除按照其制定的道德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道德仲裁费外,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它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包括道德仲裁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以及道德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的费用。
第六十七条 本道德仲裁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七十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七十一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七十三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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