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80-20070916-20081114-6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信用行业先进(优秀)单位与个人评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肯定与表彰为信用行业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做出较大贡献的信用机构和信用工作人员,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行业先进(优秀)单位与个人是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评定的荣誉称号,属于社会组织公开评定的荣誉称号,用于肯定与表彰为信用行业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做出较大贡献的信用机构和信用工作人员。
该荣誉称号的具体称号包括: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先进个人、优秀信用机构、优秀信用工作人员、信用行业开拓者(以下统称为信用行业荣誉称号)。
该荣誉称号评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从事信用行业管理的国家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从事信用研究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从事信用业务实践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用行业先进(优秀)单位与个人的评定,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信用行业先进(优秀)单位与个人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益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行业先进(优秀)单位与个人的评定,不向被评定对象收费。
第六条 每年度信用行业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录入荣誉榜,并由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如条件许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协会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信用行业荣誉称号的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八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单位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个人的评定标准:

评定对象的范围

荣誉标准

名额及说明

从事信用行业管理或与信用行业管理相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本年度内做出了一个或多个行为,这些行为:有利于信用行业形成“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局面,或者进一步保障了信用行业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局面。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单位每年限额10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个人每年限额10人。

第九条 优秀信用机构或优秀信用工作人员评定标准为:

评定对象的范围

荣誉标准

名额及说明

从事信用研究或与信用研究相关的单位、工作人员

本年度内出版或发表了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信用研究成果,为社会普及信用知识或指导信用实践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优秀信用机构每年限额10家;优秀信用人员每年限额10名。

从事信用业务实践的单位、工作人员

本年度内,在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的前提下,努力实践信用业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第十条 信用行业开拓者评定标准为:

评定对象的范围

荣誉标准

名额及说明

各类信用工作人员

至本年度已连续三年以上,坚持不懈地为信用行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实践或呼吁,并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或者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为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教训,为信用行业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信用行业开拓者,每年限额5名。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信用行业荣誉称号的评定程序:
1、推荐或自荐,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协会审核,必要时协会指定专人调查核实;
3、公示,公示期30日,公众可在公示期内发表意见或提出异议;
4、根据公示的结果,确定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5、公告并寄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推荐人、异议人、被评定对象提供伪造资料的,根据情节,给予口头警告、公开警告、公开投诉、永久曝光、联合曝光的处罚,如被评定对象已获得荣誉称号,公告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优秀信用机构、优秀信用工作人员、信用行业的开拓者评定工作中发生失误的,处以警告、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五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十六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十八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