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80-20070916-20081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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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对象的范围 |
荣誉标准 |
名额及说明 |
从事信用行业管理或与信用行业管理相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
本年度内做出了一个或多个行为,这些行为:有利于信用行业形成“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局面,或者进一步保障了信用行业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局面。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单位每年限额10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个人每年限额10人。 |
第九条 优秀信用机构或优秀信用工作人员评定标准为:
评定对象的范围 |
荣誉标准 |
名额及说明 |
从事信用研究或与信用研究相关的单位、工作人员 |
本年度内出版或发表了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信用研究成果,为社会普及信用知识或指导信用实践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
优秀信用机构每年限额10家;优秀信用人员每年限额10名。 |
从事信用业务实践的单位、工作人员 |
本年度内,在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的前提下,努力实践信用业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
第十条 信用行业开拓者评定标准为:
评定对象的范围 |
荣誉标准 |
名额及说明 |
各类信用工作人员 |
至本年度已连续三年以上,坚持不懈地为信用行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实践或呼吁,并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或者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为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教训,为信用行业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
信用行业开拓者,每年限额5名。 |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信用行业荣誉称号的评定程序:
1、推荐或自荐,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协会审核,必要时协会指定专人调查核实;
3、公示,公示期30日,公众可在公示期内发表意见或提出异议;
4、根据公示的结果,确定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5、公告并寄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推荐人、异议人、被评定对象提供伪造资料的,根据情节,给予口头警告、公开警告、公开投诉、永久曝光、联合曝光的处罚,如被评定对象已获得荣誉称号,公告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优秀信用机构、优秀信用工作人员、信用行业的开拓者评定工作中发生失误的,处以警告、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五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十六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十八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