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81-20070501-20081109-8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失信行为责任归属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失信行为的责任人,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失信行为的责任归属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失信行为的责任归属遵循合理、合法、过错的原则。
第四条 失信行为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该责任因当事人及国家部门的有效控诉得以承担,属于法律惩罚。
    信用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名誉损失、机遇损失与心理代价,该责任因信用信息的真实传播而得以承担,属于社会惩罚。
第五条 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执业文书中对失信行为进行鉴定时,应一并注明信用责任单位与个人及其责任归属顺序。
第六条 协会支持人们遵循诚信原则追究失信人的信用责任。协会鼓励失信人积极改正失信行为或对失信行为进行积极补救。
第七条 依据本规则出具的信用责任归属意见,仅为在假定证据资料真实且正确的前提下做出的原则性归属意见。对于信用责任的实质性归属意见,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道德仲裁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章 责任归属

第八条 单位从事失信行为的,其法律责任由单位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其信用责任由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对该失信行为有过错的人员承担。
    对失信行为有过错的人员,不得以职务行为为理由否定自身应承担的信用责任。
第九条 个人从事失信行为的,其法律责任由其自身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其信用责任由个人及相关对该失信行为有过错的人员承担。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依法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承担信用责任,如果失信行为是在他人的教唆下从事的,由教唆者承担信用责任。超过十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依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承担信用责任。
第十条 单位从事失信行为的,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为:
    1、单位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单位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董事长等相应职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单位执行系统最高领导人(总经理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单位决策系统成员(董事、理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与监督系统成员(监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单位其他(注:其他是指前三项的以外的)相关(注:是指与失信行为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6、单位故意参与失信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六信用责任人;
    7、单位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失信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凡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为第六信用责任人的,应归属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与执行系统最高领导人为同一人的,第二信用责任人和第三信用责任人均为该个人。
    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能查明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未发现第二、三、四、五、六、七顺序信用责任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责任人或“待查”字样。
    如果失信行为被鉴定为恶意失信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信用责任人均应被定性为恶意失信人或重大失信人,但信用责任人有证据或合乎情理的理由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名义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但因各种原因而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一个自然人从事失信行为的,本人为信用责任人。
    如果失信行为被鉴定为恶意失信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本人被定性为恶意失信人或重大失信人。
第十二条 多个自然人合伙从事失信行为的,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为:
    1、失信行为的最高领导者或最高组织者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失信行为的最高策划者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对失信行为的领导、组织或策划起重要作用者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故意参与失信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失信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凡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的,应归属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最高领导者、组织者和最高策划者同时是一个人的,第一信用责任人和第二信用责任人均为该个人。
    未发现第三、第四、第五信用责任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责任人或“待查”字样。
    如果失信行为被鉴定为恶意失信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信用责任人均应被定性为恶意失信人或重大失信人,但信用责任人有证据或合乎情理的理由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第十三条 多个单位共同从事失信行为的,在参照第十二条确定单位信用责任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分别进行信用责任的归属。
    单位和单位员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从事失信行为的,在参照第十二条确定各参与方信用责任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和自然人分别进行信用责任的归属。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未按规定注明信用责任人及其责任归属顺序的,或者注明错误的,由协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七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十八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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