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88-20071215-20081113-5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公开声明信息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注意到单位或个人会对某一特定事项发布公开声明;同时,注意到该类信息的诚信度、传播速度、完整性,对发布人和不特定人群有潜在影响,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开声明信息,是指以下信息之一:
1、会员信用机构或协会因程序需要发布的各类公示公告、送达公告等。
2、法院等国家机关因程序需要发布的各类送达公告、公示催告等;
3、单位或个人各类证件的遗失声明;
4、单位或个人发布的各类法律声明、道歉声明。
第三条 公开声明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公开声明信息的管理遵循合法、诚信、监督、快速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立信信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本规则发布公开声明信息。
第二章 公开声明的发布
第六条 公开声明信息的真实性由发布人负责,公开声明信息的撰写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条件:
一、诚信原则。
二、独立承担责任。
三、实名原则。
四、具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六、不得含具有污蔑性的语言。
七、有明确的声明事项。
八、书写条理清楚,无明显或重要的错误字句。
第七条 公开声明信息的发布方法有:
1、 通过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进行发布;
2、 通过传真、信函进行发布,但同时应向协会提供声明资料的电子版;
3、 到当地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进行发布,但应缴纳信用服务费。
第八条 公开声明信息发布后,立即生效。协会事后发现该信息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删除该信息。
第三章 公开声明信息的传播与来源可信度
第九条 公开声明信息公布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及其联盟网站上。
第十条 公开声明信息对外公开、免费查询,但查询人不得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
第十一条 阅读公开声明信息,应注意其来源可信度;传播公开声明信息,应注明其来源可信度。
第十二条 协会按发布人的身份确定其公开声明信息的来源可信度,并明确注明。
公开声明信息的来源可信度分类标准如下:
一、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发布的公开声明信息,为可信级别;
二、由立信单位或立信个人发布的公开声明信息,为较可信级别。
第四章 公开声明信息的删除与异议
第十三条 发布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删除公开声明信息。其他单位或个人认为公开声明信息失实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发布人删除该公开信息。发布人拒绝删除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协会删除该信息。
第十四条 要求协会删除公开声明信息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定的一份附加CS条款《申请删除公开声明信息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人)遵循诚信原则要求删除公开声明信息(信息编号:***),本单位(人)保证该公开声明信息是失实的,并承诺如果违反上述保证,愿意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和《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承担被公开投诉和被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本单位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名、复印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有本人的签名、复印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第十五条 要求协会删除公开声明信息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所述资料邮寄给协会或协会在所在国的联络机构;
第二步,协会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删除。
第十六条 协会只接受邮寄形式的书面删除申请资料,不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形式的删除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人们可以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管理规则》对公开声明信息加注异议或补充意见。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发布虚假的公开声明信息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被公开投诉和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九条 要求删除公开声明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诚信原则的,承担被公开投诉和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条 查询人将公开声明信息用于非法目的或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处理公开声明信息时,发生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七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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