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89-20080912-20081113-2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的传播,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是指人们实名或匿名提交的、无形式要求的信用信息,它一般包括:
    1、人们对某一组织的感性认识、主观评价。该类信息被称为一类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
    2、人们对某一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的答复、异议、补充、评论。该类信息被称为二类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
    3、人们对某一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的答复、异议、补充、评论。该类信息被称为三类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
第三条 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的发布、传播与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的管理遵循自由、诚信、忠实、快速的原则。
第五条 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记录到被评价组织的信用档案或被评价信用信息的下面,供被评价组织或相关方参考。

第二章 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的发布、传播与使用

第六条 人们可以自由发布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但不得昧于良知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不得使用侮辱字词,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第七条 立信组织可以实名公开发布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准立信组织可以实名秘密发布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匿名秘密发布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
    公开发布的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记入ICE8000公开信用信息库,向全社会公开查询。
    秘密发布的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记入ICE8000内部信用信息库,仅供评价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被评价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立信单位、立信个人、其他做出保密承诺的单位或个人查询。
    实名发布信息者的联系方式同时记入信用信息。
第八条 基于观察角度和价值观的不同,对于同一事实,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评价。由于发布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无需事实陈述,所以信息失实的概率很大。因此,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仅做为正式信用评价的参考或信用调查的线索,不得做为正式信用评价的依据。 同时,人们在阅读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应充分注意和判断信息失实的可能性。
第九条 查询人不得将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
第十条 阅读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应注意其来源可信度;传播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应注明其来源可信度。
第十一条 协会按发布人的身份确定其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的来源可信度,并明确注明。
    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的来源可信度分类标准如下:
  一、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发布的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为可信级别;
  二、由立信单位或立信个人发布的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为较可信级别;
  三、上述二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布的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为或有级别。
   对于或有级别的信息,因发布人身份未经验证,存在失实的可能性较大,请各方充分注意该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章 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的异议与删除

第十二条 对于某一条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人们可以发布另一条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对其进行评论或补充或回复或异议。
第十三条 立信单位、准立信单位或立信个人、准立信个人认为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失实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进入自己的信用档案,遵循诚信原则删除有关本人(或本单位)的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
    其他单位或个人认为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失实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与发布人联系,要求其删除该信息。发布人拒绝删除的,可按以下程序要求协会删除相关的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
  1、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用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寄给协会(或协会授权的代表机构),上述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复印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还应注明经办人、年月日、联系方式、要求删除的信息网址和编号;
    2、协会(或协会授权的代表机构)接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一个信用档案或一个信用信息被删除后,与该信用档案或信用信息相对应的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一并删除。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认为被删除的信用信息中所述相关事实属实且不应被删除的,或者认为被评价人删除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的,可以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对被评价人进行信用预警。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昧于良知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对于使用侮辱字词侮辱他人的,对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七条 查询人将非式信用评价信息用于非法目的或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处理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生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四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