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01-20040301-20081114-15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诚信企业认证与监督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企业树立诚信度,提高信用管理能力,预防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诚信和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及其它营利单位申请企业信用认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其它营利单位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法人及其它非企业法人。
本规则所称诚信企业是指通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企业认证的企业及其它营利单位。
第三条 诚信企业的认证与监督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独立、中立、监督、互助、共赢、开放、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为诚信企业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单位信用档案管理规则》建立立信信用档案,有关信用档案的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单位信用档案管理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诚信管理体系要求》属于本规则第三章诚信管理制度要求的另一种书写形式,与本规则第三章相关内容等同。
第二章 认证申请条件与认证程序
第六条 申请诚信企业认证的单位应全部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并保证申请资料是真实的;
2、做出附加CS条款的诚信承诺;
3、具有注册证书或证明单位合法存在的文件;
4、该单位应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在最近连续的三年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发生变动;
5、该单位应提供三个单位出具的诚信品质证明(出具该证明的单位应分别或共同在近三年内与申请单位发生过直接经营往来,而且这三个证明文件能够表明申请单位符合上述第4项所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条件)。
第七条 普通信用认证程序:
第一步,申请。申请单位提出认证申请,成立认证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工作代表,并接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步,调查并建立单位立信信用档案。负责调查的会员信用机构调查核实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为申请单位建立立信信用档案。
第三步,咨询。负责咨询的会员信用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供咨询,帮助申请单位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要求建设各项制度。
第四步,初步评定。负责审核的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三章所述认证标准进行初步评定,通过初审的,发布初审公告,进入试运行期;未通过初审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确定下次初审时间。
第五步,试运行。试运行期一般不低于60日。
第六步,对申请单位以前年度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分为申报、公示、调查三个环节、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1、申报。由申请单位对自己近一年的信用情况进行申报。
2、公示,对申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将申报情况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是申请单位的信用申报情况,并欢迎各界人士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提供与其信用相关的调查线索,协会严格为线索提供人保密。
3、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对申报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对公示期内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
第七步,综合信用评定。负责审核的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结合试运行的情况,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三章所述认证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同时评定出申请单位的信用管理级别和诚信级别。
第八步,根据综合信用评定的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并公告。
2、不符合条件的,发出整改意见,并确定下次综合评定日期;需要延期公告的,延期公告。
延期公告是指不符合“认证通过公告前12个月(星级认证为24个月)无重大失信行为”的条件,但其它条件都已符合,延期到符合该条件时再颁发证书并公告。
无论申请单位是否通过认证,认证费用均不退还。
第八条 星级信用认证程序,适用《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星级信用认证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
第三章 诚信企业的认证标准
第九条 申请单位真实合法,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作人员身份资料真实。
对于普通信用认证,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作人员在认证通过公告前12个月的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申请单位在认证通过公告前12个月的货币资产等财务数据变化无明显异常。
对于星级信用认证,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作人员在认证通过公告前24个月的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申请单位在认证通过公告前24个月的货币资产等财务数据变化无明显异常。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及决策层具有诚信品质。
第十一条 建立科学的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制度。一个科学的部门职责制度一般应明确描述每一个部门的职责内容,并避免部门职责的不必要重复;一个科学的岗位职责制度一般应明确描述每一个岗位的职责内容、上岗条件、薪酬待遇、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建立明确承诺制度。诚信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对利益关系人作出明确的承诺,并将承诺对外明确公示。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识别与预防制度,以最大程度地预见和防范各类风险。如有可能及必要,应将预防措施转化为员工的承诺及相应的制度文件或作业指导书。
第十四条 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该部门可以称为诚信委员会或诚信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并专设投诉建议电话。
该部门的职责一般可包括:
1、处理客户对产品质量、服务的投诉、争议与建议;
2、接收客户、内部员工及社会其他人士对本单位的批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或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汇报;
3、确定对客户的赊销额度和还款期限;
4、审核合同和具有广告宣传性质资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对履行风险发表意见;
5、追讨各类应收账款;
6、建立与完善信用监督体系,协调和监督信用监督体系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7、其它与预防风险相关的工作。
信用管理部门直接对总经理或董事长或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汇报工作。
信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行政级别和享受相应的行政待遇。
信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与登记。
第十五条 建立外部信用监督制度,通过发送信用监督卡等方式,告知客户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如何对诚信企业进行信用监督。信用监督卡的名称可为信誉卡、投诉建议卡等,信用监督卡的内容及变更情况、发送方式及变更情况需在信用监督卡印制前报协会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投诉建议信息快速反馈制度,以使得来自客户等利益关系人的投诉建议信息及时和完整地传达到决策层。
第十七条 建立危机处理制度,以使得重大危机得以及时和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文件管理制度。诚信企业应确保信用监督体系的所有要求文件化、可操作、可查询、可审核;确保所有文件在执行前被批准;确保已作废的文件不被误用;确保制度文件及其相关的协作文件、作业指导书科学、实用,定期或不定期地被评价与完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奖惩措施;确保制度文件及其相关的协作文件、作业指导书充分考虑并尽量防范道德风险和道德折磨;确保对文件的评价与完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协会反馈。
第十九条 建立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与信用监督体系的运行记录被安全保存。
第二十条 积极建设诚信文化。诚信企业应确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价值观、企业使命、企业愿景,并应按照已确立的核心价值观、企业使命、企业愿景处理各类问题,积极发现、创造和积累相关的文化元素。
第二十一条 建立员工信用管理制度。诚信企业应要求员工建立个人立信信用档案,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的职业信用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积极补救制度。诚信企业因故不能履行承诺时,应积极补救,尽可能使利益关系人损失最低,并争取利益关系人的谅解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积极配合协会调查的制度。为维护全体诚信企业的荣誉,协会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立信组织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对诚信企业是否失信事实存在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诚信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否则视同存在失信事实。
协会对其他立信组织或非立信组织涉嫌失信的事件调查时,诚信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积极对立信组织进行信用监督的制度。诚信企业知道或理应知道其他立信组织存在失信行为的,应积极向协会举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单位与人个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披露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建立奖惩制度。诚信企业应建立奖惩的决定或实施程序,以保证奖惩分明和奖惩措施的适当。
第二十七条 建立获取法律、法规和ICE8000规则的制度,以及时知悉适用法律、法规和ICE8000规则的新要求。
第四章 诚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诚信企业享有如下权利:
1、获得因运行ICE8000诚信管理制度和诚信文化给单位带来的价值;
2、获得“ICE8000诚信企业”的荣誉称号和信用身份证书、信用认证书;
3、获得对外展示单位立信信用档案的权利;
4、获得信用档案管理权和ICE8000诚信管理软件使用权;
5、发现ICE8000体系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6、ICE8000体系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 诚信企业承担以下义务:
1、在社会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否则,按照ICE8000体系承担信用责任。
2、在知道或理应知道其他ICE8000立信单位或诚信单位或立信个人或诚信个人失信时,有向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反映情况的义务;
3、协会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时,诚信单位有配合的义务;
4、按规定参加年审和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
5、对本单位ICE8000诚信管理制度和诚信文化的运行情况,有向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反馈的义务;
6、ICE8000体系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诚信企业的违约与失信责任
第三十条 诚信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鉴定规则》鉴定。
诚信企业发生失信行为后,诚信企业、诚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失信责任归属规则》进行责任归属。
第三十一条 公开投诉。诚信企业失信或违约后,其利益关系人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进行公开投诉。
第三十二条 永久曝光。诚信企业失信后,其利益关系人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将失信事实永久曝光。
第三十三条 联合曝光。对实施重大失信行为且拒不悔改的诚信企业,由协会联同报纸等媒体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联合曝光。
第三十四条 在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为重大失信行为,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三十五条 扣罚诚信积分。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单位信用档案管理规则》扣罚诚信积分。
第三十六条 降低或取消信用管理级别或诚信级别。 按信用管理级别或诚信级别的评定标准降低取消相应的级别。
第三十七条 诚信企业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用监督义务的,处以公告批评。
第三十八条 承担因失信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协会诚信基金将支持另一方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责令公开道歉。失信性质或情节严重的,协会可责令其向利益关系人公开道歉,道歉的内容、范围、频次由协会决定。
第四十条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ICE8000诚信企业”的荣誉称号和信用身份,并予以公告:
1、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公开投诉事件并不积极补救的;
2、一年内出现三次黑名单曝光并不积极补救的;
3、发生滥用直接曝光权事件的;
4、发生重大失信事件,或发生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失信事件的;
5、不按规定缴费的;
6、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第六章 保留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信用认证过程中,可以对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中的失信责任以外的条款内容提出保留。通过认证后,诚信企业也可以自行登记保留条款。但是,诚信企业不能对失信责任条款提出保留,否则,属于无效的保留条款。
保留条款对应的权利将受到对等限制。
在保留条款登记前发生的事项,不受保留条款拘束。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不对诚信企业登记的保留条款进行审核,诚信企业及其利益关系人可在信用投诉过程主张保留条款所应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三条 认证审核人员或年度审核人员对于诚信企业的存疑事项或未达到本规则要求的事项,应在审核报告中作为保留事项予以声明,并向诚信企业提示潜在的风险。同时,该声明应记载到诚信企业信用档案中。有关保留事项对应的权利将受到对等限制。
第四十四条 诚信企业及其利益相关方应充分注意保留条款(指诚信企业登记的保留条款)或保留事项(指审核人员在审核报告声明的保留事项)为诚信企业及利益相关方带来的风险和结果,审核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协会对此不承担失职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留条款与保留事项的存在,不影响单位获得及保持“ICE8000诚信企业”荣誉称号与信用身份,保留条款与保留事项可以合理的表明单位不具有诚信意愿或身份不真实的除外。
第七章 信用管理级别评定与诚信级别评定
第四十六条 诚信企业信用管理级别评定分为三个单项级别,三个单项级别按顺序综合为信用管理级别。
三个单项级别中如果有一项达不到C级要求,协会则不评定信用管理级别或取消已评定的信用管理级别。
三个单项信用管理级别的标准如下:
第一项,信用管理部门在单位内所处的管理层次,主要判断与区分信用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所能达到的工作力度。
级别 |
信用管理部门在单位内所处的管理层次 |
A |
信用管理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信用工作简报与建议材料定期送达每一个董事。对于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对任命法定代表人的组织负责。 |
B |
信用管理部门直接对法定代表人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信用工作简报与建议材料定期送达法定代表人。 |
C |
信用管理部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信用工作简报与建议材料定期送达总经理。 |
第二项,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资格,主要判断和区分单位的信用专业能力。
级别 |
单位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资格 |
A |
信用管理部门有三名以上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
B |
信用管理部门有两名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
C |
信用管理部门有一名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
第三项,对CS条款的利用程度,主要判断和区分单位的风险控制能力。
级别 |
对CS条款的利用程度 |
A |
企业签定的每一个合同都约定CS条款。 |
B |
约定CS条款合同数目,达到总合同数的70%。 |
C |
约定CS条款合同数目,达到总合同数的40%。 |
第四十七条 诚信企业的诚信级别评定,参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单位诚信级别评定与监督规则》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诚信企业通过认证后,奖励诚信积分60分,并可申请成为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会员。
第四十九条 协会对诚信企业是否符合认证标准进行年度审验。
第五十条 除协会另有承诺,诚信企业独立承担因自己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协会对诚信企业的商业机密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五十四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五十六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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