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07-20040301-20081113-11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公开投诉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用简单有效的方式解决信用争议和敦促失信人改正失信行为,以最低的成本惩治失信人,帮助人们降低失信风险,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使公开投诉权和履行公开投诉义务,适用本规则。
    公开投诉权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特定事项后,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公开投诉的权利。
    公开投诉义务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特定事项后,应仅按照本规则进行公开投诉的义务。
    具有公开投诉义务的当事人,当然具备公开投诉权。
    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赋予他人对自己进行公开投诉的权利,但不能单方面赋予他人对自己进行公开投诉的义务。
第三条 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公开投诉权,那么,在依据本规则提起公开投诉程序之后,于公开投诉程序完结之前,当事人不得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也不得向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投诉或进行其它形式的投诉或曝光。
    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公开投诉义务,那么,在依据本规则提起公开投诉程序之前和在公开投诉程序完结之前,当事人不得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也不得向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投诉或进行其它形式的投诉或曝光。
    上述两款规定是为了避免争议双方的矛盾激化,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公开投诉程序中存在不公正因素的,可以在公开说明理由和证据的前提下单方面宣布不承担上述义务,并书面通知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上述所称公开投诉程序完结,是指以下情况:
    1、公开投诉信息未进入异议程序的,自信息生效之日起,公开投诉程序完结;
    2、公开投诉信息进入异议处理程度的,自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或授权的会员信用机构)做出或应当做出结案报告之日起,公开投诉程序完结。
第四条 公开投诉信息的发布与管理遵循诚信、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投诉人行使公开投诉权和被公开投诉人行使异议权都应实事求是、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恶意报复,并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则中所称立信组织包括立信个人、诚信个人、立信单位、诚信单位、诚信个人。
    本规则所称准立信组织包括准立信单位、准立信个人。
    本规则所称非立信组织是指立信组织和准立信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本规则所称会员信用机构是指获得协会授权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
   本规则所称“显而易见的证据与理由”,是指一个事物无需专业人员、专业机构测验或评定,人们根据常识就能判定正误的各类证据与理由,如:法院终审判决书、仲裁机构的仲裁书;1+1=2。

第二章 公开投诉信息发布的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 行使公开投诉权,应撰写《公开投诉书》。《公开投诉书》的真实性由公开投诉人负责,《公开投诉书》的撰写应遵循以下原则与要求,否则公开投诉信息无效:
  一、诚信原则。公开投诉人必须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二、独立承担责任。
  三、实名原则。
  四、具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六、不得含具有污蔑性的语言。
  七、有明确的公开投诉对象,不得用代称或简称。
  八、有明确的失信事实及过程和公开投诉请求及理由。
    九、书写条理清楚。
  十、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
  1、标题为“关于对**(失信人名称)**行为(失信行为名称)的公开投诉”;
  2、内容中应显著的标明:投诉人、被投诉人、公开投诉权利的来源、投诉要求与告诫条款、失信事实、失信行为的原则性鉴定、信用责任归属顺序、(附加CS条款的)真实保证、投诉人联系方式、落款。
第八条 对非立信组织进行公开投诉,须事先约定公开投诉权;对准立信组织或立信组织或会员信用机构进行公开投诉,无须事先约定公开投诉权。
第九条 对非立信组织或准立信组织进行公开投诉的程序如下:
    1、撰写并向协会发送《公开投诉书》。
    2、投诉人将《公开投诉书》送达给被投诉人,给予被投诉人7日的异议和解期。
  3、7日内双方达成和解的,投诉人撤诉;7日内被投诉人提出异议的,按本规则第三章规定处理;7日内未达成和解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被投诉方对公开投诉信息无异议,投诉人凭向被投诉人送达《公开投诉书》的证据向协会申请公开投诉信息生效。
    4、协会对投诉人提交的《公开投诉书》及送达证据进行形式审核,《公开投诉书》符合第七条形式要求且送达时间超过7日的,将公开投诉信息对外公布,否则,退回《公开投诉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立信组织或信用机构进行公开投诉的程序如下:
    1、通过被投诉组织的信用档案向其发送《紧急投诉函》,要求其解决或解释问题。
    2、被投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拒不答复或者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的,撰写并向协会发送《公开投诉书》。
  3、协会收到《公开投诉书》后,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被投诉人的信用档案通知被投诉人,给予被投诉人7日的异议和解期。
  4、7日内双方达成和解的,投诉人撤诉;7日内被投诉人提出异议的,按本规则第三章规定处理;7日内未达成和解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被投诉方对公开投诉信息无异议,公开投诉信息生效。
第十一条 行使公开投诉权的方法有:
  1、 通过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进行公开投诉;
  2、 通过传真、信函进行公开投诉,但同时应向协会提供公开投诉资料的电子版;
  3、 到当地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进行公开投诉,但应缴纳信用服务费。

第三章 公开投诉信息异议及反请求程序

第十二条 如果被投诉人在有效的异议期(7日)内提出异议,应于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公开投诉异议书》。
    异议人提交《公开投诉异议书》时,可以同时提出反请求。
   《公开投诉异议书》的撰写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条件:
  一、诚信原则。异议人必须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二、独立承担责任。
  三、具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四、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五、不得含具有污蔑性的语言。
  五、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六、如有反请求,反请求事项及理由应当明确。
    七、书写条理清楚。
  八、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
  1、标题为“关于***公开投诉的异议(及反请求)”;
  2、内容中应显著的标明:异议人、异议理由、 (如有反请求:反请求与理由)、(附加CS条款的)真实保证、异议人联系方式、落款。
第十三条 协会接到《公开投诉异议书》后,于2个工作日内《公开投诉异议书》转交给投诉人,要求投诉人在5个工作日(解释期)内对异议(及反请求)提交解释意见,投诉人可以在解释意见中变更自己的公开投诉请求和理由。投诉人在解释期内未对异议提交解释意见的,视为默认异议。
    投诉人提交解释及相关理由与证据的,协会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送交给异议人,要求异议人在5个工作日(辩解期)内对投诉人的解释提交辩解意见,异议人可以在辩解意见中变更自己的异议理由(及反请求)。异议人在辩解期内未提交辩解材料的,视同默认投诉人的解释。
    投诉人在提交解释意见和异议人在提交辩解意见时,应一并提交相关证据及理由,无正当事由未提交的,以后不能再提交或提交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答辩期过后,协会(或协会授权的单位)根据以下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案报告:
    1、被投诉人提出显而易见的证据(理由)证明投诉人的公开投诉信息属错误、虚假、恶意公开投诉的,公开投诉信息无效。
  2、被投诉人提出异议,但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是显而易见无效的,异议无效,公开投诉信息生效。
  3、被投诉人提出异议,但公开投诉信息是显而易见正确的,异议无效,公开投诉信息生效。
  4、被投诉人提出异议,虽然没有提出证据、理由,或者提出的证据、理由并不是显而易见有效的,但是投诉人在解释期内默认了其异议,公开投诉信息无效。
    5、如果被投诉人事先对公开投诉责任声明了保留且已向协会备案,除非另有合同约定,被投诉人将不承担被公开投诉的信用责任,公开投诉信息记录为内部信用信息,供协会会员参考。
  6、投诉双方互相指责失信但都没有显而易见的证据和理由,协会在结案报告中要求双方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或依法提起其它争议解决程序。 调解、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公开投诉信息记录为内部信用信息,供协会会员参考。
第十四条 投诉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公开投诉信息异议结案报告》后,均有权按以下情况申请协会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进行调解或仲裁,无需另行签订调解协议或仲裁协议。
    1、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公开投诉信息异议结案报告》10日内,向协会申请信用争议调解或/及信用争议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公开投诉信息异议结案报告》1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行政机关举报的,当事人提出调解或/及仲裁申请无效。
    2、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公开投诉信息异议结案报告》10日内,向协会申请信用争议调解或/及信用争议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公开投诉信息异议结案报告》10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行政机关举报的,当事人提出调解或/及仲裁申请有效,另一方当事人无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无权再向行政机关举报。双方的争议,由协会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或/及《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处理。
    3、 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公开投诉信息异议结案报告》10日之后,向协会申请信用争议调解或/及信用争议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公开投诉信息异议结案报告》10日后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行政机关举报的,当事人提出调解或/及仲裁申请有效,另一方当事人无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无权再向行政机关举报。双方的争议,由协会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或/及《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处理。
    4、当事人提出调解和仲裁申请同时生效的,协会先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再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5、 一方当事人要求协会调解,而另一方当事要求协会仲裁的,协会先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再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为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在被投诉人对投诉提出异议后,协会(及其授权的信用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建立立信信用档案,当事人拒绝建立的,其提出的证据与理由无效。当事人同意建立立信信用档案的,争议处理程序的有关时限不包括立信信用档案建立的合理时间。
第十六条 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应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档案证据资料签名与管理规则》的要求,否则证据无效。
第十七条 公开投诉信息生效后,投诉人、被投诉人、第三人均可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非正式信用信息管理规则》,对该公开投诉信息加注异议信息或补充意见。

第四章 公开投诉信息的公布媒体与范围

第十八条 公开投诉信息生效后,即时公布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及其联盟网站上。
第十九条 公开投诉信息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及其联盟网站上公布10日后,如果被诉方仍然不改正其失信违约行为或未获得公开投诉人的谅解,公开投诉人有权将公开投诉信息发布到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等媒体。
  依据本条第一款行使扩大公开投诉权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应建立立信信用档案。
  如果被公开投诉的单位事先对扩大公开投诉条款声明了保留,将不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

第五章 公开投诉信息的查询与撤销

第二十条 公开投诉信息对外公开、免费查询,但查询人不得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后,或者被投诉人已经改正了失信违约行为,投诉人应撤销公开投诉信息,对于已在报纸等相关媒体上行使扩大公开投诉权的,应在同一媒体发布相同次数的撤销公开投诉公告。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提供虚假的公开投诉信息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担被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三条 被投诉人在行使异议权时,弄虚作假、无理取闹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担被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公开投诉程序中,提供虚假证据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担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未按规定撤销公开投诉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承担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六条 查询人将公开投诉信息用于非法目的或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第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条规定的,协会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公开警告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承担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处理公开投诉信息时,发生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通知”的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子网络、网络公告等方式。采用电话通知的,告知内容后即为通知;采用信函方式的,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通知;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的,发出电子邮件和传真5日即为通知;采用电子网络方式通知的,发出文件5日即为通知;采用网络公告方式通知的,首次公告发布届满60日即为通知。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五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