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15-20040301-20081114-15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合同信用评价与监督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人们以较低的成本降低合同失信风险,用简单有效的方式保证合同的履行,根据国际惯例和通行民法原则,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合同信用的评价与监督遵循合法、高效、自由、谨慎的原则。
第三条 合同信用的评价与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合同信用评价

第四条 申请合同信用评价的合同当事人、经办人应已建立立信用档案,且其信用档案中无未改正的失信记录。
第五条
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合法且具有诚信意愿,主要评价:
  1、当事人的注册证书是否合法、真实;
  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人身份、经办人身份是否真实;
  3、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4、签字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如不是,其是否已获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5、当事人是否有诚信的意愿或者是否具有明显的诈欺嫌疑。
  第二部分,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主要评价:
  1、合同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合同内容是否违反了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部分,合同内容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瑕疵,主要评价:
  1、合同中是否具有显而易见地夸大其辞、不可实现的内容,或者说:合同中的一些约定是否显而易见地超越了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2、合同中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陷阱或风险。
  第四部分,合同是否具有可监督性和可信用惩罚性,主要评价:
  1、合同当事人是否约定了CS条款;
  2、约定的CS条款是否有效。
第六条 如有必要,信用执业人员在合同评价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中止合同信用评价程序。
第七条 会员信用机构开展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程序:
  第一步,接受合同信用评价申请,要求合同当事人信用编码、合同签字人信用编码、合同签约经办人信用编码、合同信用档案经办人信用编码、合同备案文本及相关资料(注:如相关资料为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ICE8000”的字样)。
  第二步,对合同进行信用评价,撰写《合同信用评价报告》,并向协会备案。信用执业人员认为合同不符合第五条要求或因第六条的规定中止评价程序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注明为“该合同未通过合同信用评价”,同时说明理由。
  第三步,将《合同信用评价报告》送达给合同当事人。
第八条 需要信用评价的合同应同时签三份以上,并注明其中一份向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备案,如: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向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备案”。
第九条 为避免合同明显瑕疵风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本合同通过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合同信用评价后生效”的字样。

第三章 合同信用监督与失信责任

第十条 在合同签定或履行过程中发生失信违约事实时,受侵害的当事人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CS条款追究失信违约方的信用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信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信用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被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二条
对合同当事人的信用惩罚同时适用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合同签字人、合同签约经办人、合同信用评价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同时承担信用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合同信用评价中,存在明显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六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十八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