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12-20040301-20081114-15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
序号 |
授权等级 |
授权内容 |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具体要求 |
1 |
初级 |
以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的名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和所在国法律,从事:单位与个人信用档案、信用培训、合同信用评价、广告信用评价、公益性信用评价、信用调查、信用商账催收、网站名称等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信用保护、信用争议调解。 | 3名以上(含3名)国际信用管理员[ICA]或有信用师但达不到中级和高级授权条件,并且法定代表人及/或实际控制人应为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
2 |
中级 |
以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的名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和所在国法律,从事:除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考试、信用认证审核、诚信评级审核以外的全部信用业务,如:信用认证咨询、诚信评级咨询、单位与个人信用档案、信用培训、合同信用评价、广告信用评价、公益性信用评价、信用调查、信用商账催收、网站名称等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信用保护、信用争议调解。 | 3名以上(含3名)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并且法定代表人及/或实际控制人应为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
3 |
高级 |
以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的名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和所在国法律,从事: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中除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考试以外的全部信用业务,如:信用认证咨询与审核、诚信评级咨询与审核、单位与个人信用档案、信用培训、合同信用评价、广告信用评价、公益性信用评价、信用商账催收、信用调查、网站名称等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信用保护、信用争议调解等信用业务。 | 3名以上(含3名)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并且法定代表人及/或实际控制人应为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
过渡期安排,协会可以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为申请单位达到上述授权标准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
第八条 会员信用机构,应注重内部管理,在单位内部营造学习与诚信氛围,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实施诚信管理。
会员信用机构,应积级了解、学习并努力充分知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各个规则及相关的知识。
会员信用机构,应倾听客户的意见,在服务质量上精益求精。
会员信用机构,应对工作遇到的难题或问题,积极向协会咨询,以便向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会员信用机构,应向客户《ICE8000信用服务意见反馈与服务质量评价提示单》和《ICE8000信用服务表扬或建议表》,以使得协会及时知悉会员信用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会员信用机构,应积极接受协会的绩效考核,积极提交与考核相关的各类资料。
第三章 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
第九条 会员信用机构执业时应守法、中立、客观、公正、严格、严密、谨慎。
第十条 会员信用机构执业时应诚实、守信、勤勉。
第十一条 会员信用机构执业时应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会员信用机构执业时应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和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机构之间应公平竞争,严格遵守协会规定的价格,不得以价格战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
第四章 信用信息与档案证据资料
第十四条 协会信用信息对所有会员信用机构开放查询。
第十五条 为共享信用信息,会员信用机构在工作(无论该工作是否涉及ICE8000业务)中发现的失信信息和单位身份信息,均应向协会电子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信用机构在从事协会授权业务中所形成的档案证据资料,应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档案证据资料签名与管理规则》保管与备案。
第五章 品牌自律
第十七条 会员信用机构应维护“ICE8000”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品牌,不得从事短期行为,损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会员信用机构可以以本单位名义自主开展各类与ICE8000无关的工作,但是,该类工作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给“ICE8000”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品牌造成损害或构成潜在的损害。开展该类工作前,应报经协会批准。
会员信用机构不得以“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的名义开展各类与ICE8000无关的工作,报经协会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信用机构以“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的名义对外签定的各类合同,应经协会批准并备案。
会员信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定的有关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各类合同,应向协会备案。
第六章 同业监督
第二十条 会员信用机构知道或理应知道其他会员信用机构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时,应积极向协会举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协会对涉嫌违法和违规的事件调查时,任何知情的会员信用机构均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信用责任、违规处罚及法律承担
第二十一条 会员信用机构的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鉴定规则》鉴定。
会员信用机构发生失信行为后,相关责任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失信责任归属规则》进行责任归属。
第二十二条 公开投诉。会员信用机构失信或违约后,其利益关系人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进行公开投诉。
第二十三条 永久曝光。会员信用机构失信后,其利益关系人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将失信事实永久曝光。除非另有约定,准立信单位不承担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联合曝光。对实施重大失信行为且拒不悔改的会员信用机构,由协会联同报纸等媒体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联合曝光。
第二十五条 会员信用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处以禁业一至五年的处罚,并予以公告;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以永久禁业的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会员信用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非法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并处永久禁业。
第二十七条 会员信用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永久禁业的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会员信用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的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法律或第五章品牌自律规则的会员信用机构,根据情节与后果,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的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会员信用机构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 根据情节,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对会员信用机构的处罚应同时适用于会员信用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或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对会员信用机构的处罚结果都应公开并记录为黑名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公开处罚结果时保留商业秘密部分。
第三十三条 协会对会员信用机构的违规处罚程序,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会员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会员信用机构的执业行为如果违反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及\或相关执业程序,协会在为其违规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后,会员信用机构应向协会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协会对会员信用机构的违规行为有过错的,协会按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四十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