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10-20040301-20081113-11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内部信用信息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信用信息的有效管理,正确保存和传播内部信用信息,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内部信用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不能公开的信用信息或信用信息提供人不愿公开的信用信息或因客观原因不宜公开的信用信息,该类信息供协会会员内部参考使用,部分类别的信息仅供特定单位和个人参考使用。
第三条 内部信用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内部信用信息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来源可信度

第五条 内部信用信息的来源:
  1、协会及协会会员在信用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不宜公开的信用信息;
  2、社会各界提供的不愿公开或不宜公开的各类信用信息。
第六条 内部信用信息的征集方式:
  1、协会会员可直接提供各类信用信息;
  2、非协会会员可通过网络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协会提供各类内部信用信息,协会直接记录为内部信用信息;
  3、在公开投诉、永久曝光、联合曝光、荣誉榜信息的处理过程中,无充分证据或不符合公开条件的各类信用信息,协会记录为内部信用信息。
第七条 协会按发布人身份或信息原始提供方的身份确定内部信用信息的来源可信度,并明确注明。
    内部信用信息的来源可信度分类标准如下:
    1、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发布的内部信用信息,一般为可信级别或较可信级别,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对信息原始提供方身份不能保证的,应确定为或有级别;
    2、由诚信单位、立信单位、诚信个人或立信个人发布的内部信用信息,为较可信级别;
    3、由其它单位发布的内部信用信息,为或有级别。
    对于或有级别的信息,因信息发布人身份或信息原始提供方身份未经验证,存在失实的可能性较大,请各方充分注意该信息的真实性。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协会授权的会员信用机构申请内部信用信息备案,符合以下形式条件的内部信用信息,会员信用机构开具《信用信息备案通知书》。
    1、提供内部信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身份是真实的,并有真实的联系方式;
    2、提供内部信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已书面做出了信息真实的保证;
    3、提供内部信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已书面承诺了CS条款;
    4、信息中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5、信息中不得含具有污蔑性的语言;
  6、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不得用代称或简称;
  7、书写条理清楚,失信事实明确。

第三章 内部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

第九条 协会根据信息的性质与来源将内部信用信息分类,不同类别的内部信用信息设置不同的查询条件。
第十条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会员和非会员对内部信用信息的查询,仅限于自用,不得向他人传阅或散布。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会员对内部信用信息的查询,仅限于在信用调查、信用认证、信用评估等信用工作中使用。
  查询和使用内部信用信息,应充分注意并判断其可信度级别。
  内部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
  内部信用信息在信用报告或其它材料中,对于可信度为或有级别的信息,只能作为或有事项披露,明确向使用者说明该类信息仅供参考,其来源真实性未经核实。
    独享的内部信息仅供信用机构查询,除非确有必要,信用机构不得对外披露,如果对外披露,应经信用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注秘密级别和参考意见。
  未经内部信用信息的提交人书面许可,不得将内部信用信息做为诉讼或相关活动的证据,与该信息内容直接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除外。
第十一条 对于含有内部信用信息的信用报告或其它材料,应注明为秘密以上等级,明确告知使用者保密的义务和该材料传阅的范围。必要时,内部信用信息作为信用报告或其它资料的附件,以便于保密。

第四章 内部信用信息的异议与补充

第十二条 人们可以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非正式信用信息管理规则》,对该内部信息信息进行异议加注、改正加注或加注补充意见。

第五章 内部信用信息的删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内部信用信息明显失实的,均可通知协会删除该信息。
    立信单位、准立信单位或立信个人、准立信个人认为内部信用信息失实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进入自己的信用档案,遵循诚信原则删除有关本人(或本单位)的内部信用信息。
    内部信用信息属实但信息发布人谅解了失信人的,信息发布人可以自行删除该信息,删除原因中应注明“已谅解失信人”的字样。
    内部信用信息属实但已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不良信用记录修复规则》获得信用修复的,按该规则的规定进行删除。
第十四条 要求协会删除内部信用信息,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定的一份附加CS条款《内部信用信息删除诚信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人)遵循诚信原则要求删除内部信用信息(信息编号:***;标题:***),本单位(人)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是真实的,并承诺如果违反上述保证,愿意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承担被公开投诉的信用责任。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本单位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名、复印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有本人的签名、复印时间,并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三、内部信用信息错误的证明资料,该证明资料来源方为单位的,应由该单位加盖公章,并由该单位经办人签字,同时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该证明资料来源方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同时注明其有效联系方式。
   证明资料一般为原件,原件确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第十五条 内部信用信息的删除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所述资料邮寄给协会或协会在所在国的联络机构;
    第二步,协会收到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删除对应内部信用信息;
    第三步,协会将第十四条第3项所述证明资料用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来源方核实,核实后发现有虚假的,恢复原删除的内部信用信息,并对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如果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一并进行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
第十六条 协会只接受邮寄形式的书面删除申请资料,不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形式的删除申请资料。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提供虚假的内部信用信息或在内部信用信息中加注虚假信息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被公开投诉的信用责任。
第十八条 非会员信用机构或非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反内部信用信息使用规定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九条 要求删除内部信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诚信原则的,承担被公开投诉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条 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反内部信用信息使用规定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视情节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永久禁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处理内部信用信息时,发生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七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