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32-20050412-20081113-12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信用商账催收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会员信用机构共享资源,利用信用惩罚的方法依法催收账款,提高商账催收的成功率,规范商账催收活动,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商账催收,是指信用机构运用信用威胁或信用惩罚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信用服务。该服务首先通过审核合同、法律文书等材料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后,通知债务人还款,若债务人拒不还款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显而易见不成立的,则将其不良信用信息,通过逐步扩大发送面的方式,对债务人进行信用惩罚,以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条 信用商账催收应遵循合法、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信用机构进行信用商账催收,适用本规则。其他单位进行信用商账催收,可参照本规则。

第二章 催收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信用商账催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委托。债权人签订委托书,与会员信用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供如下资料:
  1、债务形成的原因;
  2、债权人为催账已经做出的努力;
  3、债务人提出欠债理由;
   4、债权人对债务人欠债理由的意见;
    5、债权人还账要求与主张;
  6、与债务相关的证据复印件,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或者相关证据已丢失,但债务事实确实存在,可以不提供该类资料。
  
债权人应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并承诺如果上述资料失实,愿意承担公开投诉和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二步
,了解和审核债务情况。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对债权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债权人补正。
  第三步,正确制作《信用商账催收函》,依法正确确定告诫条款,告诫条款不得与所在国法律和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相抵触。
    《信用商账催收函》还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标题应为***(会员信用机构)关于***(债务人)的商账催收函。
    二、事实清楚、客观全面、文笔流畅。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形成的原因(债权人陈述);
  2、债权人为催账已经做出的努力(债权人陈述);
  3、债务人提出欠债理由(债权人陈述);
  4、债权人对债务人欠债理由的意见(债权人陈述);
  5、还账要求与告诫条款;
  6、异议告知条款,明确告知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
  三、不得有侮辱性语言和主观臆断性语言。
  四、不得有违法语言。
  第四步,将《信用商账催收函》向协会备案。
  第五步,送达《信用商账催收函》。
  第六步,债务人可以对《信用商账催收函》的内容提出异议,否则,视同没有异议。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认真听取和审核,并向委托人回馈。异议的证据和理由能够充分证明债务不存在的,催收程序中止。双方提交的证据与理由,均无法支持其主张的,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可以根据法律、ICE8000规则、交易习惯等,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步,债务人按《信用商账催收函》要求还款的,在原备案的《信用商账催收函》中加注付款日期与金额,并向还款单位回函。债务人未按《信用商账催收函》要求履行义务也未提出正当事由的,按函中的告诫条款对其实施信用惩罚。
    第八步,向债权人出具书面的结案报告。
    第九步,由债权人对服务质量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条 对于在催款工作中发现的恶意债务人,会员信用机构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收集其利益关系人名单,并将债务人恶意欠款的事实告知名单中的单位和个人,提示他们谨慎与恶意债务人及相关单位交往。
    对于失踪的债务人、恶意失信人等,会员信用机构可以发布公开声明,公开征集或公开提示有关的信用信息。
    虽无充分的证据但有合理的原因,可以表明债权属实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可以建议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内部投诉或信用预警,或者发布公开声明信息,对债务人否认债务事实的行为给予信用惩诫。
第七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可在《信用商账催收函》中告诫或单独告诫债务人实施公告催账。如债务人如正当事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在债权人已建立立信信用档案的前提下,经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审核或调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存在的,可撰写并公布《信用商账催收公告》。
第八条《信用商账催收公告》及相关资料公布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及其联盟网站上,债务人还款后取消公告。
第九条 《信用商账催收公告》应符合以下形式条件:
   一、标题应为***(会员信用机构)关于***(债务人)的商账催收公告。
     二、事实清楚、客观全面、文笔流畅。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形成的原因;
  2、债权人为催账已经做出的努力;
  3、会员信用机构为催账已经做出的努力;
  4、债务人提出欠债理由;
  5、债权人对债务人欠债理由的意见。
  三、不得有侮辱性语言和主观臆断性语言。
  四、不得有违法语言。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债权人或债务人提交虚假证据或虚假陈述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按其承诺承担被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承担被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应信用催账函向协会备案的,对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和所在会员信用机构处以公告批评的处罚,情节严重或或后果严重的处以禁业一年至五年的处罚。
第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商账催收工作中,发生失误的,处以警告、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会员信用机构将催收业务转委托给其它会员信用机构,转委托后发生的行业自律责任,由受托的会员信用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信用商账催收函》等有关材料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航空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电子网络或协会认为适当的其它方式发送给债务人及/或其代理人。
    向债务人及/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讯人或投递至收讯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六条 对《信用商账催收函》等有关材料的送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八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十九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一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