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立信单位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04-20040301-20081114-15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单位信用档案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地、动态地反映一个单位信用状况,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国际立信单位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民法精神和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单位信用档案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动态、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单位信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单位,包括实体单位与虚拟单位。
       本规则所称实体单位,是指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其它非法人机构。
       本规则所称虚拟单位是指实体单位或个人依法举办并以其独立的单位名称活动,但依法无须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如:网站、报刊、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档案单位是指单位信用档案的被记录单位,如:对于天地公司的信用档案,天地公司就是该信用档案的档案单位。
       本规则所称立信单位指已建立单位立信信用档案的单位。同时,立信单位也是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授予已建立单位立信信用档案单位的荣誉称号与信用身份。
       本规则所称准立信单位是指已建立单位准立信信用档案的单位。同时,准立信单位也是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授予已建立单位准立信信用档案单位的信用身份。
       本规则所称征信单位是指已建立单位征信信用档案的单位。同时,征信单位也是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授予已建立单位征信信用档案单位的信用身份。         

第二章 单位信用档案的建立与信用编码

第五条 为了便于征集信用信息,对各类单位实施信用监督,以社会他律机制促使各类单位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履行公民社会责任,协会根据以下信息主动为相关单位建立单位征信信用档案,无论该单位是否同意建立信用档案:
     1、协会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单位身份信息或经营活动信息或社会活动信息;
     2、协会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投诉、建议、表扬信息;
     3、有关单位或个人主动向协会提交的信用信息;
     4、协会在工作中发现的单位身份信息。
     协会对单位征信信用档案中的身份信息不进行事前或事后的调查核实,也不对其真实性提供保证。
第六条 协会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建立单位准立信信用档案:
     1、申请建立单位准立信信用档案,并保证申请资料是真实的;
     2、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3、做出附加CS条款的诚信承诺;
     4、向协会提供注册证书或证明单位合法存在文件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建立个人立信信用档案或准立信信用档案。
     协会对单位准立信信用档案中的身份信息不进行事前或事后的调查核实,也不对其真实性提供保证。
第七条 协会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建立单位立信信用档案:
     1、申请建立单位立信信用档案,并保证申请资料是真实的;
     2、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3、做出附加CS条款的诚信承诺;
     4、注册证书或证明单位合法存在的文件已经会员信用机构调查核实;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已建立个人立信信用档案;
     6、如果申请单位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该单位应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在最近连续的三年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发生变动;
     7、如果申请单位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应提供三个单位出具的诚信品质证明(出具该证明的单位应分别或共同在近三年内与申请单位发生过直接经营往来,而且这三个证明文件能够表明申请单位符合上述第6项所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条件)。并且,经会员信用机构调查核实,诚信品质证明的来源是真实的。   
   
协会对立信信用档案中单位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保证,并为负责调查核实的会员信用机构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建立单位立信信用档案的一般程序如下:
   第一步,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做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承诺和附加CS条款的诚信承诺,并提供注册证书(如果属于特许行业还应提供相关许可证,如果申请单位是虚拟单位应提供名称保护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复印件、组织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或实际控制人立信证书复印件、总经理(行政负责人)、监事、理事、副总经理及其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立信证书复印件、诚信品质证明和其它要求记入信用档案的信息;
   第二步,注册证书和立信证书等资料的调查核实。会员信用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注册证书和立信证书等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其它自愿记录的信用信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定是否调查核实,未经核实的信息加注“未经核实”的字样;
  第三步,实地调查。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到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访谈法定代表人和(或)实际控制人和单位住所地相关人员、内部员工,以保证法定代表人及/或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是真实的,避免专业骗子以假身份证或借用身份证注册公司,同时避免恶名昭著的单位获得立信信用档案,该调查可采用通知调查和秘密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步, 建立信用档案,由负责调查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为申请单位建立单位信用档案;
   第五步,备案,由会员信用机构将相关资料向协会备案。
   第六步,颁发立信单位证书。协会对会员信用机构备案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颁发立信单位证书。
   协会参照上述程序,委托会员信用机构为申请诚信评级或信用认证的实体单位建立单位立信信用档案。
第九条 单位建立单位准立信信用档案的一般程序如下:
   第一步,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做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承诺和附加CS条款的诚信承诺,并提交注册证书复印件(如果申请单位是虚拟单位应提供名称保护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用码;
   第二步,会员信用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第三步,建立单位准立信信用档案;
   第四步,备案,由会员信用机构将相关资料向协会备案;
   第五步,协会对会员信用机构备案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正式开通准立信信用档案。
第十条 协会为建立信用档案的单位编制信用号码,该号码由以下部分按前后顺序组成:
    1、标识符号“E-”,用于区分是单位信用档案还是个人信用档案(“P-”)。
     2、字母序号,它由两个字母组成,一般是档案单位字号前两个字的拼音缩写,如:亨瑞特(北京)信用评价事务所,字母序号为:HR。
   3、数字序号,是该信用档案的数据序号,它一般由计算机自动排序产生,用8位数字表示,如:12345678,信用档案正式启用前,建档人可以按照协会规定的条件申请选取合意的数字序号。

第三章 单位信用档案的内容与变更

第十一条 单位信用档案的信息内容及来源:
  1、单位身份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许可、成立时间。
  2、联系信息:单位的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
    3、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由档案单位的利益关系人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管理规则》提供。
  4、公开投诉信息:由档案单位的利益关系人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提供。
  5、黑名单信息:由档案单位的利益关系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和《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黑名单信息管理规则》提供。
  6、诚信积分:由协会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积分规则》计算。
  7、内部投诉信息:由档案单位的利益关系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提供。
  8、信用预警信息:由档案单位的利益关系人接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提供。
    9、荣誉榜信息: 属于档案单位的正面信用记录,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荣誉榜信息管理规则》产生。
    10、表扬信息:属于档案单位的正面信用记录,由档案单位的利益关系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表扬与建议规则》提供。
  11、单位备案或披露的其它相关资料。
  12、其它具有合法来源和合法内容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立信信用档案信息的变更:
  1、联系人信息改变时,档案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通过网络自行变更;
  2、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证书的登记事项、实际控制人、虚拟单位的举办者发生变更时,档案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申请变更,并由会员信用机构调查核实后变更;
    3、单位理事、监事、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档案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自行变更;
    4、单位章程发生变更后,档案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准立信信用档案的变更:
  1、联系人信息改变时,档案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通过网络自行变更;
  2、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档案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 征信信用档案的单位身份信息和联系信息的变更程序:
  1、档案单位向协会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2、协会按照档案单位的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变更相关信息(注:单位名称信息不能删除)。
第十五条 单位身份信息和联系信息的透明度:
  1、征信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联系信息,只公开单位名称,其它信息为秘密级;
  2、立信单位与准立信单位自行决定其身份信息和联系信息是否公开。

第四章 单位信用档案的查询与异议

第十六条 单位信用档案对外公开免费查询,查询人可以通过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查询信用档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规则》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 立信单位可以遵循诚信原则,在信用档案中注册查询关键词,以便利益相关方查询自己的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人们对单位信用档案中的身份信息或其它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管理规则》加注评论或补充意见。
第十九条 档案单位对其信用档案中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属于信用预警信息的,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处理;
    2、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属于内部信用信息的,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信用信息管理规则》处理;
   3、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处于公开投诉信息的,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处理;
  4、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属于黑名单信息的,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黑名单信息管理规则》处理;
   5、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属于荣誉榜信息的,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荣誉榜信息管理规则》处理;
    6、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属于表扬信记录的的,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表扬信信息管理规则》处理;
    7、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属于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的,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管理规则》处理;
    8、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非正式信用评价信息管理规则》发布异议信息;
  9、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其它相关规则。

第五章 立信单位、准立信单位、征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立信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1、获得“ICE8000立信单位”荣誉称号与信用身份证书;
    2、获得对外展示单位立信信用档案的权利;
    3、获得信用档案管理权和ICE8000诚信管理软件使用权;
    4、发现ICE8000体系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5、ICE8000体系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
立信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1、在社会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否则,按照ICE8000体系承担信用责任。
    2、在知道或理应知道其他ICE8000立信单位或诚信单位或立信个人或诚信个人失信时,有向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反映情况的义务;
    3、协会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时,立信单位有配合的义务;
    4、按规定参加年审和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
    5、ICE8000体系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准立信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1、获得“ICE8000准立信单位”的信用身份;
    2、获得信用档案管理权和ICE8000诚信管理软件使用权;
    3、获得对外展示单位准立信信用档案的权利;
    4、发现ICE8000体系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5、ICE8000体系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准立信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1、在社会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否则,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承担信用责任。
    2、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
    3、ICE8000体系规则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四条 征信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1、获得“ICE8000征信单位”的信用身份;
    2、获得对外展示单位征信信用档案的权利;
    3、发现ICE8000体系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4、ICE8000体系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五条
征信单位不受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拘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征信单位另有承诺的除外。 

第六章 立信单位、准立信单位违约与失信责任

第二十六条 立信单位、准立信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鉴定规则》鉴定。
    立信单位、准立信单位发生失信行为后,相关责任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失信责任归属规则》进行责任归属。
第二十七条
公开投诉。立信单位失信或违约后,其利益关系人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进行公开投诉。
第二十八条 永久曝光。立信单位失信后,其利益关系人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将失信事实永久曝光。
第二十九条 联合曝光。对实施重大失信行为且拒不悔改的立信单位,由协会联同报纸等媒体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联合曝光。
第三十条 在建档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为重大失信行为,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立信单位注册的查询关键词,如果违反诚信原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公开投诉、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三十一条 立信单位、准立信单位未按本规则第14条、第15条规定变更联系信息的,发布的信用评价信息无效;未按规定办理身份信息变更登记的,由协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扣诚信积分100分;无正当事由拒不改正的,处以公开批评。
第三十二条 扣罚诚信积分。按被加注失信信息的类别扣罚诚信积分。
第三十三条 承担因失信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协会诚信基金将支持另一方追究立信单位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责令公开道歉。失信性质或情节严重的,协会可责令立信单位向利益关系人公开道歉,道歉的内容、范围、频次由协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ICE8000立信单位”的荣誉称号和信用身份,并予以公告:
  1、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公开投诉事件并不积极补救的;
  2、一年内出现三次黑名单曝光并不积极补救的;
  3、发生滥用直接曝光权事件的;
  4、发生重大失信事件,或发生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失信事件的;
  5、不按约定缴费的;
  6、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第三十六条 准立信单位被证明是虚假单位或非法单位的,由申请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

第七章 保留

第三十七条 单位在申请建立信用档案时,可以对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中的失信责任以外的条款内容提出保留。立信单位、准立信单位也可以自行登记保留条款。但是,立信单位、准立信单位不能对失信责任条款提出保留,否则,属于无效的保留条款。
   保留条款对应的权利将受到对等限制。
   在保留条款登记前发生的事项,不受保留条款拘束。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不对立信单位、准立信单位登记的保留条款进行审核,立信单位、准立信单位及其利益关系人可在信用投诉过程主张保留条款所应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九条 建档审核人员或年度审核人员对于立信单位的存疑事项或未达到本规则要求的事项,应在审核报告中作为保留事项予以声明,该声明同时记载到立信单位荣誉证书及信用档案中。有关保留事项对应的权利将受到对等限制。
第四十条 立信单位、准立信单位及其利益相关方应充分注意保留条款(指立信单位或准立信单位登记保留条款)或保留事项(指审核人员在审核报告声明的保留事项)为立信单位、准立信单位及利益相关方带来的风险和结果,审核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协会对此不承担失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保留条款与保留事项的存在,不影响单位获得及保持“ICE8000立信单位”荣誉称号与信用身份,保留条款与保留事项可以合理的表明单位不具有诚信意愿或身份不真实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立信单位有资格申请成为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会员。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协会对立信单位是否符合立信单位标准进行年度审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四十六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四十八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