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29-20061129-20081113-6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信用信息发布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传播,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为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的平台。
第三条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为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和惩罚失信行为,可依据本规则发布和管理本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对于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公开发布的信用信息,协会不收取查询费用。
第五条 对于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发布的信用信息,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地区诚信排名与监督规则》及其它相关排名规则为其所在地区和本单位增加诚信积分。
第六条 通过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评级或信用认证的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按本规则公布本单位掌握的失信信息,其它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可参照本规则发布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发布、修改、删除

第七条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可按以下程序发布信用信息:
  第一步,申请发布权限;
  第二步,指定发布人,发布人应当具有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并获得执业登记;
  第三步,由指定的发布人用密码进入ICE8000信用信息数据库,发布信用信息。
第八条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发布的信用信息按发布人选择的信息类别记录到ICE8000黑名单信息库、内部信用信息库、信用预警信息库、公开投诉信息库、荣誉榜信息库、表扬信息库等信用信息库中。
第九条 对于已发布的正确的黑名单信用信息,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不得修改或删除。
   对于已发布的错误的黑名单信用信息,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可于7日内修改或删除。7日内未修改或删除的,申请协会修改或删除。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删除正确信用信息的,承担被公开投诉的信用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被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信用信息发布工作中,发生失误的,处以警告、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四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十五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十七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