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集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25-20040301-20081114-12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认证与监督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相关人员完善和提高知识结构与能力,为了向社会输送高级信用专业人才,为了加强对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的管理,促进世界各国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的认证与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的认证与监督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属社会组织颁发的高级信用专业人才的证明,它向社会证明持证人:
  1、具备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
  2、具备诚信的意愿。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执业证书属于从事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业务的执业证明,它向社会证明:
  1、持证人具备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
  2、持证人具备诚信的意愿;
    3、持证人应遵守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否则将受到本规则第七章规定的处罚。
    本规则所称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是指持有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的人员。
    本规则所称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是指持有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 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

第五条 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在工作中应守法、中立、客观、公正、严格、严密、谨慎。
第六条 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在工作中应诚实、守信、勤勉。
第七条 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在工作中应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八条 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在工作中应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不当利益。
第九条 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在处理信用信息时应遵循原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易读性原则、快速性原则。
  原始性原则,是指不能对信用信息做任何改动和任何曲解。
  全面性原则,是指不截留任何信用信息。
  易读性原则,指根据信用信息的类别、紧急程度进行科学分类,编制目录和清单,以便阅读和存档。
  快速性原则,指快速地传递信用信息。
第十条 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知道或理应知道其他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时,应积极向协会举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协会对涉嫌违法或违规的事件调查时,任何知情的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均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知识结构与能力

第十一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信用知识:
  1、信用基础知识;
  2、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3、降低和防范失信风险的方法;
  4、商账催收方法;
  5、信用争议处理方法;
  6、信用调查、分析的方法与技巧;
  7、提高信用度的方法;
  8、诚信制度建设或诚信管理的方法;
  9、诚信文化建设方法;
    10、其它必备的信用知识。
第十二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
  1、全面的法律基础知识;
  2、了解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国际惯例;
  3、掌握至少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运用法律思想与手段分析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经济学知识:
  1、全面的经济学基础知识;
    2、掌握经济学原理,能够运用现代经济学思想与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
  3、了解常用的统计分析方法;
  4、了解会计学原理和通用会计准则,能够分析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及指标。
第十四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管理学知识:
  1、全面的管理学基础知识;
  2、掌握管理学原理,能够运用现代管理学思想与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
  3、市场营销学及相关知识;
  4、熟悉一定的心理学知识。
第十五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能力:
  1、很强的调查、访问、沟通、综合、分析能力;
  2、很强的学习能力。

第四章 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为保证参加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考试的人员具备诚信的意愿,报名参加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建立个人立信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具备经济学类、法学类、管理学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试相对应科目(经济学基础试题、法学基础试题、管理学基础试题),是否准予免试,由协会根据申请者的大学课程与当年考试教材确定。
第十八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考试由协会负责。申请人考试前可以自愿参加相关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但是参加培训不是报名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所有试题测试的重点依据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要求确定,其中经济学基础试题、法学基础试题、管理学基础试题按同类专业大学本科水平进行测试。
第二十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考试实行单科通过制,共分四科考题(信用知识与能力试题、经济学基础试题、法学基础试题、管理学基础试题),合格分数线根据当年命题情况确定,五年内全部通过四科考试,即获得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信用知识与能力单科合格的,可申请获得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资格。

第五章 执业登记与注册

第二十一条 取得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会员信用机构或立信单位执业时,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协会申请实习登记,登记后协会颁发实习执业证书。实习期满一年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向协会申请正式执业注册,由协会颁发正式执业证书。
    实习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已具备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临时个人会员身份。
    正式执业注册时,申请人应当已具备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正式个人会员身份。  
第二十二条 实习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与正式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具有同等的义务与执业责任,但没有签名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取得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超过一年后申请注册的,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在实习登记前或实习期内通过继续教育的测验。
第二十四条 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工作单位变更时,应变更注册;离开会员信用机构或ICE8000立信单位时,应注销执业证书。

第六章 年检与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的执业证书按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应加强学习,及时、主动更新信用等知识以适应工作需要。协会根据需要对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进行继续教育,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自学相关课程,并参加继续教育测验。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违反本规则第五第、第六条的,禁业一至五年,并予以公告;形成严重后果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非法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并处永久禁业。
第二十九条 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的,处以公告批评,形成不良后果的,禁业一至五年或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变更注册、年度检验,或未参加继续教育测验或未达到继续教育测验要求的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自动取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违反本规则第十条的,根据情节,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未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建立个人立信信用档案的人员,不准参加资格考试或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的处罚结果都应公开并记录为黑名单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处罚结果时保留个人隐私部分。
第三十五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一经获得,长期有效。但是,为了维护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的品牌荣誉,为了保证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证明力,对于没有诚信意愿的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应公告撤销其资格证书。
  撤销程序提起条件如下:
  1、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公开投诉事件并不积极补救的;
  2、一年内出现三次黑名单曝光并不积极补救的;
  3、发生滥用直接曝光权事件的;
  4、发生重大失信事件,或发生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失信事件的。
  撤销程序如下:
  第一步,协会将符合上款条件的人员列为拟撤销资格人员名单,同时注明撤销理由,然后对外公告,并通知拟撤销资格人员;
  第二步,拟撤销资格人员可以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提出异议,或通过改正失信行为和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等方法,以证明自己仍有或重新具有诚信意愿;
  第三步,对于异议不成立的,公告撤销资格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四十一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